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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鉴定《残疾辅助器具》资格的机构均可受理鉴定委托。值得注意的是,医疗机构无权进行假肢适配的鉴定工作。以往,它们仅能提供是否适合安装假肢的评估,但自2003年第20号司法解释发布后,这项职责已不在医疗机构的权限之内。具体可查阅该司法解释的第26条,其核心内容强调应依据正规配置机构的建议来决定,而合法的配置机构需遵守民政部发布的第29号令的相关规定。简而言之,只有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审核批准的假肢装配机构,才能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装配诊断证明,适用于司法程序。
就专业假肢鉴定机构而言,据我所知,目前仅有河南省、四川省、安徽省、江苏省和江西省设有此类机构。相反,一线城市如北京、上海、深圳、广州等并未设立专门的鉴定部门。这些专业机构的建立往往基于具备合格装配资质的假肢公司,以此作为专业服务的基准。
对于双腿残疾的患者而言,使用双拐同时行走实为不易,这一点通过一个简单的体验即可理解——尝试仅依靠双手和两根拐杖离地行走,便会深刻体会到其中的艰难。
至于残奥会采用轮椅,既有比赛规则的要求,也出于对行动便利性的考量。设想一位下肢有障碍的运动员,即便仅一腿不便而能借助拐杖行走,在竞争激烈的赛事中,频繁的身体接触难免导致失衡摔倒。鉴于残疾人士较弱的平衡能力,这样的摔倒不仅对运动员身心健康造成巨大伤害,频繁起身撑拐也会增加比赛风险。想象在篮球场上,使用拐杖的运动员因平衡问题在接球或传球时极易失去重心,加之下肢支撑不足,一旦倒地,将面临无支撑的重摔,其伤害严重性不言而喻。同时,边持拐杖边运球更是难上加难。摔倒时,拐杖四处飞散,也可能引发连环事故,既可能伤及他人,也可能像自行车赛中的碰撞效应,一人倒下导致周围人相继受影响。这些都是显而易见的潜在危险。
此外,轮椅的使用也关乎美观与仪式感,入场时整齐划一的轮椅队伍显然更为协调。对于下肢膝盖以下平面的残疾,假肢或许适用,但大腿以下的缺失则因缺乏膝关节活动而难以自如行动,如同强迫人笔直僵硬地行走。实际上,部分运动员在特定项目中会使用假肢,如某些跑步项目中的假肢跑者。许多运动员在竞赛时使用轮椅,日常生活中则依赖拐杖,如我国的残疾火炬手金晶,她在正式场合多乘坐轮椅,而生活照片中常见她使用拐杖。显然,国际奥委会在决定使用方式时,兼顾了赛事观赏性和运动员安全的全面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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