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说喝酒多了,胃疼,让我给输点营养液,我就给他输了葡萄糖加维C。”昨日上午,29岁的姚某在朝阳法院刑二庭受审时称。去年6月27日下午,患者周某在姚某的诊所输液后死亡,姚某被指控犯非法行医罪,并应对周某的死承担主要责任。对此,姚某当庭表示认可自己非法行医,但不应对周某的死亡担主责。
男子黑诊所输液后死亡
姚某是河南项城市新桥镇人,初中毕业后在郑州一卫校读了3年中专。2011年,姚某到朝阳区金盏乡东窑村开诊所,她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证,诊所也没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她认为自己学了3年医就可以开诊所了。
据姚某接受警方讯问时供述,2015年6月26日16时许,时年31岁的周某来到姚某的诊所,说自己胃疼、出虚汗,还肚子胀。姚某问周某是否喝酒了,周某说喝了。姚某称,她建议周某去医院看病,“但周某说没钱,让我给他输点营养液就好了”。
按照周某的要求,姚某开了两支注射液,加在葡萄糖内给周某输了液。当日20时许周某离开诊所时,姚某还给他开了4包口服药,“每包有两片维生素B、两片维C、两片二甲硅油片,都是营养的”。
2015年6月27日上午8时许,周某又到诊所,说自己的病不见好。姚某用听诊器听了下周某的胃部,没听到什么问题。姚某又建议周某去医院做胃镜检查,但周某仍说没钱,还说此前也出现过这样的情况,“输点液就好了”。
姚某将4支维生素C分加在两瓶葡萄糖液体内,给周某输液。
在输第二瓶液体时,周某说要去厕所,姚某给他拔了针。周某离开1个小时后没回诊所。后来,民警找到诊所,告诉姚某,周某死在厕所了。
■庭审
辩称死者应负主要责任
昨日上午,扎着长马尾、上穿青色T恤的姚某被法警带入法庭。
朝阳区检察院当庭指控姚某非法行医。指控称,姚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和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设诊所进行医疗,致周某接受诊治后死亡。据医疗鉴定,姚某在周某的死亡事件中应负主要责任,周某负次要责任。
庭上,姚某辩称,其认可非法行医的罪名,但自己不应对周某的死负主要责任,周某应对自己的死负主要责任。“诊所的监控可以证明,我多次让他去医院看病,是他一再说没有钱,要我看在老乡的面子上,给他输点营养液就行了。”姚某称,周某没有支付其医疗费。
公诉人向法庭出示医疗鉴定。该份由北京市红十字会急救司法鉴定中心做出的鉴定显示,周某死于心肌梗塞,因周某是在没有行医资质的诊所内输液后死亡,故鉴定认为姚某应对周某的死亡负主要责任,周某负次要责任。
律师对死亡鉴定提异议
姚某的律师对周某的死亡鉴定提出异议。在被告方申请下,法庭特地安排鉴定人、主任法医师任先生出庭接受询问。
任先生回应称,他和另一名鉴定人员受朝阳区卫计委委托,依据周某的尸检情况及卫计委提交的相关材料,对周某的死亡等情况进行鉴定,认定周某是死于心肌梗塞,原因是输入葡萄糖,造成误诊误治,故姚某应负主要责任。
两名辩护律师则认为,法医进行鉴定时姚某没有在场,法医没有向姚某了解整个治疗过程,对周某生前的健康状况也没有进行了解,引发心肌梗塞死亡的原因很多,是否因输液引起存疑。另外,两律师认为鉴定将主要责任归给姚某比例过高。
任先生认为,姚某及其诊所均无行医资质,周某又是在诊所输液后死亡。“你无照驾驶,在马路上出车祸了,负什么责?这和无照驾驶一个道理。”
但该解释未获被告方认可。两名律师当庭提出,或按照司法鉴定相关规定要求重新予以鉴定,或对姚某能从轻处罚。
庭上,两名律师还提交了周某家人出具的谅解书。此前,姚某家人已代其向周某家人赔偿10万元,并获对方谅解。
公诉人建议判10至12年
庭上,公诉人称,姚某虽然上过3年医专,但黑诊所对社会具有相当大的危害。姚某的诊所仅有24平方米,医疗设备仅有体温计、听诊器等简陋设备,这造成了姚某不能为周某进行全面的诊察。“周某说他有胃病,你就按胃病去治,不但盲目,而且误诊误治,延误了周某的病情。”公诉人称,如果能根据周某的情况,正确诊断出是心肌梗塞,哪怕是给一个速效救心丸,也不会导致周某死亡。
公诉人认为,事发后姚某逃离,庭审中又不如实供述,故建议法庭从重判处姚某有期徒刑10至12年,并处罚金。
听到对自己的量刑意见,姚某两手掩面痛哭失声,她辩称自己没有逃走,给周某家的10万元也是全家东拼西凑的。
在最后陈述中,姚某哭着说,在看守所的这段日子,她深刻反省了自己的错误,自己仍认可非法行医,不认可周某就是因为自己输液而死;自己应该负责任,但应该负次要责任。家里女儿才7岁,儿子才4岁,故祈求审判长能给其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该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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