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利用管理暂扣物品的便利,陕西西安莲湖区某执法局干部许某竟将盗卖扣押的面包车5辆及284辆三轮车后携款潜逃。近日,改名换姓潜逃近两年的许某,在湖南衡阳被当地警方抓获。
据了解,2014年11月,莲湖检察院反贪局接到驻区某执法局报案称,该单位工作人员许某涉嫌盗卖单位的扣押物品。反贪局查明,暂扣物品大库负责人许某利用职务便利,私下盗卖大库内扣押的面包车5辆,三轮车284辆,遂以涉嫌贪污罪对许某立案侦查。
当年12月份,反贪局派出侦查人员,对许某有可能藏匿的衡阳周边两市五县逐一进行走访,找到许某的父母兄妹等亲属,逐一进行劝返工作,并同当地公安机关取得联系,通报了许某的案情和潜逃情况。
经侦查,许某已于2014年7月携赃款畏罪潜逃。初步判定许某潜逃方向为其老家湖南衡阳至广东深圳一线。
2016年6月,改名换姓潜逃近两年的许某,在衡阳老家被当地警方抓获,反贪局干警迅速前往将其带回西安。许某在潜逃期间,因为不敢暴露真实身份,无法找到正式工作,不敢坐火车飞机,只能在衡阳一所中学食堂内打杂,被抓获时身无分文,十分落魄。
据悉,该干部除了贪污罪之外可能也构成盗窃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盗窃违禁品或犯罪分子不法占有的财物也构成盗窃罪。”
贪污罪的刑期跟贪污的数额紧密相关,根据我国《刑法》第383条之规定,可以归纳如下:
1、 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 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当然,如果个人贪污不满10000元,并且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于刑事处罚,但要进行行政处分。
3、 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0元以上不满100000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4、 个人贪污数额在100000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据悉,该干部除了贪污罪之外可能也构成盗窃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盗窃违禁品或犯罪分子不法占有的财物也构成盗窃罪。” 以盗窃车辆的价值定罪量刑。数额巨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千元至2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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