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6日上午,广东汕头潮南区公安分局原纪委书记郑绍鑫使用GPS跟踪潮阳区区委书记陈新造一案,重审第二次开庭。郑绍鑫坚称无罪。
起诉书显示,2014年3月,原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郑绍鑫,将GPS设备安装到汕头市潮阳区区委书记陈新造的公务车底盘,实施跟踪拍摄,然后在网上举报陈新造。
同年9月,郑绍鑫因涉嫌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罪被刑拘。2015年12月,汕头市濠江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郑绍鑫犯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罪、受贿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郑绍鑫
郑绍鑫提出上诉,2016年5月,汕头中院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8月2日,该案重审第一次开庭,8月26日第二次开庭。
郑案历经一审、重审一审两次开庭,针对几组关键性的司法裁决依据,控辩双方激辩。
区公安局纪委书记GPS跨区跟踪区委书记
起诉书显示,2014年3月,郑绍鑫通过朋友找到李宾云,拿到一套GPS定位设备,通过网站说明调配好。几天后,他自己跑到潮阳区政府大院,将设备装到陈新造的配车——一辆白色丰田汉兰达汽车的底盘。
此后,郑绍鑫登录“汽车在线”网站,查阅这辆车的大概位置和行驶轨迹。每当发现车辆停到高档消费场所附近,就驾车去那里盯梢。看到陈新造从这些场所出来,就用手机拍照录像。
郑绍鑫的笔录显示,盯梢大概持续一个月,成功了四次。2014年5月初,郑绍鑫整理陈新造4月19日在“陶轩酒家”宴请汕头市财政局领导用餐后出来的录像视频,将部分画面截图后拷入一个U盘,并手写了一份文字材料,交给司机周厚武打印并上网。
随后,周厚武将郑绍鑫提供的内容,以“陈新造违反中央八项规定超标使用公务车、出入高档酒楼”为题发布上网。郑绍鑫妻子林伟珊称,举报很快就被删除。
据郑绍鑫供述,他从就职的潮南区公安局跨区到潮阳区跟踪举报该区区委书记陈新造,有私人恩怨因素,但更主要的是响应中央号召。
林伟珊称,郑绍鑫2014年6月21日开始进行实名举报,当月汕头市纪委书记邢太安(2014年12月落马)曾约见郑绍鑫,但未给出实质性答复。郑紧接着向广东纪委举报,但到了当年9月,他自己就被警方带走。
提供GPS的李宾云和将材料传上网的周厚武也先后被警方带走,2015年下半年,两人被取保候审。
2015年12月1日,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郑绍鑫犯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罪、受贿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争议:GPS是定位装置还是窃听装置
法庭上,郑绍鑫认为自己使用GPS,目的是定位之后跟踪拍摄,而非窃听,且该器材安装在车的底部,根本不可能听到陈新造的谈话内容。
8月26日庭审中,郑绍鑫称警方鉴定的GPS不是他跟踪时所用,鉴定时GPS没有打开,鉴定并没有真正进行,鉴定结论是为给他定罪而量身定制。
法院认定郑绍鑫所用GPS的依据,是一份司法鉴定。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警方查获的2部“smart”牌GPS便携数据终端进行了鉴定,结果是属于窃听专用器材。
李宾云供称,跟踪陈新造的定位设备在郑绍鑫跟踪完成之后,他拿去用做他途不慎遗失。起诉书显示,为了弥补证据上的缺失,专案组就将从李宾云的住处搜到的另外两部设备,作为公诉方的替代证据并进行鉴定。
郑绍鑫的辩护人李肖霖辩称,涉案器材是合法生产公开销售的产品,公诉机关认定其为“窃听专用器材”,依据是便携式GPS数据终端的“远程聆听”功能,但没有证据证明郑使用过“远程聆听”这一功能。从郑绍鑫的举报材料看,内容均为郑绍鑫通过定位后跟踪拍摄得来,没有窃听内容。
汕头市公安局国保支队在2015年5月4日出具的一份《说明材料》中称:“尚未获取证据证明郑绍鑫使用该设备的监听功能对陈新造进行窃听。”
被举报者称其美誉度受到损害
就郑绍鑫举对陈新造的举报,潮阳区区委办公室曾向媒体回应称,陈新造出入的陶轩酒家不是高档场所,没有动用公款,仅花费600余元。
对于超标配车问题,陈新造的司机称陈新造使用超标车是因为公用配车出了故障,由区委办公室临时调配;车牌系套牌则是因为村民知道陈新造的车牌号后围堵,他担心影响书记正常工作和人身安全,私下找交警大队要的。
陈新造本人、妻子以及潮阳区多名政府官员的证言称,举报内容上网后,“陈新造精神压力很大,老紧绷着脸,话也不多”,“饭也吃不下,晚上睡不着,血压突然升高,工作中总担心被监听”。
据南方周末报道,郑绍鑫案案发后,潮阳区共投入约40万元来提高安保。包括在区委、区政府办公场所增加5名保安,升级机关大院的监控设备,延长录像保存时间,并对围墙加高加固高,买新的电动拉闸大门等。
陈新造在笔录中称:“郑绍鑫对我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明显损害了执政党的形象,是对国家政治利益的挑战。同时,也妨害了我的政务行为,损害了我的政治形象,损害了我的公信力和美誉度,进而损害了国家党政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
濠江区检察院也在起诉书中指控,郑绍鑫举报陈新造的行为“对潮阳区委区政府的形象造成了严重负面影响,导致当地部分投资项目被推迟或者搁置,又严重影响了该区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同时对陈新造的身心健康造成损害”。
针对这一指控,郑绍鑫的辩护律师指出,相关证人证言的获取以及侦查活动均在陈新造的指挥下进行,没有合法性。
律师称经阅卷发现,2014 年9 月28 日,陈新造亲自联系潮阳区法院院长、副检察长、人大副主任、副区长等23 名党政官员到潮阳宾馆,接受警方询问,为陈新造作证。
潮阳区官员的证言,主要是赞扬陈新造是好书记,积极招商引资,却遭人定位、偷拍、传到网上,严重影响陈书记的身心健康;担忧潮阳区的的投资环境和政府公信力,搁浅一些投资项目。
律师李肖霖质疑,前述23名证人和陈新造存在上下级利益关系,证言真实性存疑。特别是潮阳区法院和检察院的官员,为陈新造作证违反司法的独立性。
原一审时,李肖霖律师再三申请前述党政官员出庭作证,无一人到庭。
控方被指随意重启侦察程序
2016年8月26日,郑绍鑫案重审第二次庭审,公诉人提交汕头公安局新补充的三份书证,证明警方对GPS的鉴定,检材合法,鉴定有效。
李肖霖对此称,8月2日该案重审第一次开庭时,郑绍鑫已作最后陈述,按照刑诉法的规定,“最后陈述”是法庭开庭审理过程的终结,法庭只能够依照到庭的证据进行宣判,不能再启动侦察或者补充证据的程序。
刑诉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李肖霖据此认为,上述新证据根据程序法的规定来讲是无效的,法庭审理当中如果出现需要补充证据的情况,要在审理当中由公诉机关提出申请,由法庭批准中止审理进行,启动补充证据的程序。但本案一直到被告人做了最后陈述,公诉机关都没有提出来这样的要去,庭后私自重启侦查程序,于法无据。“这种做法显示了控方行使权力的随意性。”
律师提出这一质疑后,公诉人一度请求休庭半小时。恢复庭审后,公诉人回应称程序合法,审判长随即宣布庭审结束,择日宣判。
公安局纪委书记GPS跟踪举报区委书记一事,在汕头当地引发的话题至今仍未消弭。
据汕头金平政务网消息,7月26日上午,按照汕头市委、市委办公室的工作安排,市委副秘书长陈新造同志在市委办副主任郑宏义陪同下,带领市委机要局、市委办信管科有关人员深入挂钩帮扶单位石炮台街道长厦社区督查指导创文强管工作。
上述消息表明,陈新造在卸任汕头市潮阳区委书记后,已出任汕头市委副秘书长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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