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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游管理缘何久治不愈

2011-02-14 11:49 来源:搜狐游戏

  2011年春节学生寒假已经过半,一项“网络游戏未成年人家长监护工程实施方案”赶在了节前出台,再次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此次实施方案是文化部2002年2月底从信产部接管网吧9年来有关部门针对网吧和网络游戏市场管理出台的第十项政策法规。

  多重管理是行政执法弊端

  2002年6月,北京“蓝极速网吧特大纵火案”让中国经济社会中这个最不起眼的“小角落”一跃成为政府管理部门的“眼中钉”。这年的9月29日,国务院总理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63号令,将一年半前由信产部、公安部、文化部及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以国务院《条例》予以颁布实施。

  此后,国家近10个部门针对网吧和网络游戏管理出台了9项相关政策法规。2004年多部委出台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意见,2006年国家工商总局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网吧管理工作,2007年国家新闻出版署等七部委下发了《关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实施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的通知》,2009年多部委发出了《关于计算机预装绿色上网过滤软件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净化网吧市场有关工作的通知》及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2010年6月22日,文化部终于出台了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网络游戏管理和规范的部门法律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有这么多部门都在重视网络游戏管理,又有这么多政策法规在保障管理实施,可网络游戏市场中的诸多顽疾问题、棘手问题、敏感问题、热点问题为什么难以根治或久治不愈呢?笔者认为,是管理权之争及政治利益之争和产业利益之争让网吧与网络游戏市场的管理至今仍扑朔迷离。这既是多重管理的行政弊端,也是多部门执法的司法弊端。

  有法不依让法律陷于尴尬

  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通讯、计算机网络等方式提供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及其信息。《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应“从重”处罚。

  法律规定的处以“罚金”属于“并罚”,但现实情况是有关部门重行政执法和经济处罚,轻于或疏于刑事责任追究。特别典型的例子是发生在2009年底的“手机涉黄”事件,被判刑的寥寥无几。有法不依让法律陷于尴尬,以行政执法、经济处罚取代刑事责任追究是中国网络游戏市场管理中的司法缺失。

  管理技术手段成关键问题

  缺乏强有力的技术手段是网络游戏管理的关键问题。国家《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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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新闻出版署推出的游戏防沉迷系统对网吧起不了太大作用,文化部的网吧信息管理平台涉及不到游戏管理中的技术问题,工信部的绿色过滤软件管不了网吧运营,其他有关部门发出的所谓“公约”、“倡议”、“准则”更是切中不了要害。建议国家依托《未成年人保护法》授权文化市场管理部门出台“网络游戏管理实施细则”及其“技术规范”,作为《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的必要补充。技术规范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1、管理平台:全国网吧信息管理平台及其各级分中心对辖区网吧运营主机和运营情况实施监控,包括IP址自动获取与解析,在线申报与责任考核,在线举报及违法处置通报。

  2、游戏产品:实行分级管理,要求游戏产品自带防沉湎功能,要求必须通过第三方评测、认证。

  3、网吧终端:所有未成年人使用的计算机必须具有绿色过滤功能,要求网吧运营主机预装网络监测软件。

  4、用户管理:规定用户必须凭有效证件及按实名制办理“网络游戏通行证”。未成年人的应具有用户真实信息、学籍信息及监护人信息。

  5、部门分工:针对网络游戏通行证,工信部出台技术规范,文化部规定实施要求及监督实施。

  6、硬性规定:禁止未成年人出入网吧。满18岁凭身份证或教育部门出具的学籍证明办理通行证件。

  7、法律应用:依照国家《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规定,司法部门应首先界定“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是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据此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对网络游戏所涉电信网、互联网、广电网以及产品研发、设计、制作、平台、运营者制定相应的技术规范和实施要求,包括计算机和信息系统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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