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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高中生篡改高考志愿考生获刑7个月 篡改四人高考志愿事情始末全过程

2016-10-26 14:13 来源:网络

  10月25日,菏泽单县高考志愿篡改案正式宣判,被告陈某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在2017年3月4日就可以被刑满释放。四位受害学生均表示,无法原谅陈某的这一行为对自己造成的影响。

  三位受害学生家长认为判得太轻,无法接受。“他改的是我家孩子的命运。”

  8月5日,陈某因为涉嫌篡改四名同班同学的高考志愿,被单县警方拘留。经警方审讯,陈某供认不讳。10月17日,本案开审之后,被告陈某在庭上以念悔过书的形式希望能得到被篡改志愿的四位同学以及家人的原谅,但这四位已经到被篡改后高校就读的四位学生均对澎湃新闻表示,无法原谅被告陈某的这一行为对自己造成的影响。

  案中四位被篡改志愿的学生,都已经在被篡改后的志愿高校就读:本可能被211高校新疆大学录取的朱伟,在烟台大学读软件工程专业;本可能被江苏警官学院录取的田润,在潍坊学院读免费师范生(小学教育方向);本可能被青岛山东科技大学录取的范毅,在淄博山东理工大学读金融专业;本可能被吉林化工学院录取的徐海,在山东女子学院读学前教育专业。

  对于最终的判决结果,田润、朱伟、徐海的家长都认为判得太轻,无法接受,田润的姑姑田敏霞情绪激动地对澎湃新闻说,“才七个月,我觉得太不公平了。”而此前田敏霞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曾经认为,“他(陈某)改的不是我家孩子的高考志愿,他改的是我家孩子的命运。”

  而根据最终的刑事判决书写道,“被告陈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对于几位家长的不满与疑惑,周波称,“根据《刑法》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违法国家规定,对计算机系统存储数据进行修改删除,后果严重者,可按照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进行判处。根据司法解释第二项中规定,修改计算机存储数据二十台以上者,才可以定义为情节严重,很显然这个案子没有达到二十台以上。我们审判依据了司法解释的第五项和第六项,定义这次案件为其他严重情节。因为高考对每个学生都很重要,罪犯在案件中修改了他人高考志愿,致使他人没有按照自己所填报高考志愿以及志愿顺序进行投档,这个后果是比较严重的。”

  周波称,对于本案的审判结果的其他细节会在单县人民法院的官方微博和官方微信号给公众一个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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