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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焖鸡作坊被查 老板爆料鸡肉秘密?

2017-08-28 10:31 来源:法邦网

  日前,海底捞食品安全问题风波尚未过去,餐饮又一“巨头”黄焖鸡也出事了!近日,江苏盐城,一家为黄焖鸡米饭供货的作坊,被发现环境脏乱,出售劣质甚至假冒的鸡肉。当地主管部门称,这种针对专门店铺供货、加工冷冻食品的作坊处于监管空白状态。江苏黄焖鸡作坊被查出卫生问题

黄焖鸡作坊被查 老板爆料鸡肉秘密?

  此前,有当地市民反映,有一家为黄焖鸡米饭供货的作坊生产条件差、环境脏乱进货来源不明,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在一间居民区的平房内,两名工人正在对鸡块进行分割加工,工人没有穿工作服、带手套等。作坊老板称,这是与人合伙经营的,来自山东、江苏盐城当地多个品牌的黄焖鸡经营店都从这里进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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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板说,“可以给你好的,也可以给丑的,丑的烧出来口感很差”,并表示现在很多厂做出来的都是假鸡肉。事件曝光后,大多数网友均对食品安全问题表示忧虑。网友表示希望监管能到位,并能和食品安全问题打一场“持久战”毕竟,食品安全卫生是底线,是不容任何企业挑战的“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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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安全如何保障

  根据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拘留。

  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消费者在就餐时若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应将食品保持原状,并立即与餐馆负责人交涉。如果所点饭菜尚未食用,或尚未造成健康问题,可参照《食品安全法》、《消赞者权益保护法》等规定,与餐馆协商妥善解决,同时妥善保存消费单据、发票等证据,及时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举报。

  如出现恶心、呕吐、发烧等食物中毒典型症状时,应及时就诊并保留病历卡、检验报告、吐泻物、剩余食品等相关证据,一旦发生疑似食物中毒,应立即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投诉举报,避免因错过最佳的调查时机而导致食物中毒无法认定。

  《食品安全法》还规定消费者的民事赔偿可优先得到满足,另外,如购买了不符合标准的食品,虽未受到损害仍可要求获得10倍赔偿;如造成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害后果的,可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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