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名作家维权行动目前已获国家新闻出版署和国家版权局等相关部门的支持,北京版权局已对百度展开调查。公权的介入推动了百度与维权代表的谈判进程,3月24日双方展开了自利谈判。
无论谈判结果如何,是次维权都将引发公众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反思,加深人们的产权意识。我们期待并乐见当事双方能借助谈判让各方利益都获得伸张,让产权保护切实得以呵护。但要实现双方都能接受的可信承诺,首先双方都应“真实显示自利诉求”,使博弈“聚焦点”更为突出,避免陷入明修栈道、暗渡陈仓的口水战。
然而,是次作家等向百度维权冠以“百度侵权”显得过于模糊。虽然当前博弈双方的聚焦点是明确的,属于典型的默式博弈,即维权者博弈聚焦点并非是要求百度删除百度文库中的侵权著作,而是希望分享百度文库之商业收益,同时借助渲染百度文库侵犯著作权之博弈策略,有助于避免直接凸显经济利益诉求之尴尬;但却搅乱了双方博弈的聚焦点预期。如百度以“若内部自查发现或版权人向百度提出有人未经授权上传著作的投诉申请将给予删除”来应对和回应,从而使谈判陷入诉求分裂式僵局。
毕竟,虽然百度在网络上被冠以“剽窃惯犯”之恶名,但让一个技术性公司审查用户上传的东西是否涉嫌侵权,这应该属于公权执法范畴,赋予百度有私器公用之嫌。同时,百度文库使用论坛币的交换式策略,涉嫌诱导用户进行病毒式上传侵权,有教唆侵权之嫌,但对论坛币性质的识辨、百度文库是否直接凭借侵权著作而牟利等,都是个法律灰色地带。
因此,我们认为用“百度侵犯著作权作者的利益”替代模糊的“百度侵权”,直接明示百度文库基于侵权著作盈利侵犯了自己的商业利益,属于“不当得利”,并要求获得补充并探索分享百度文库商业利益的合作盈利模式,将更容易使是次谈判的利益诉求更明确,压缩百度打侧边球的空间,并有助于促使百度向维权者做出可信承诺。
我们认为,百度文库侵权与否背后,则是数字化互联网时代新商业盈利模式与传统商业盈利模式的一场强烈碰撞和冲击。即随着数字化技术的发展和新的商业盈利模式的开发,当前基于版权主导的传统商业盈利模式几乎遭到了颠覆性的挑战。如音像行业几乎在互联网免费下载的冲击下,面临极度萎缩的命运,著作只是受数字化技术冲击的又一领域,而且之后还将有更多的行业遭遇数字化技术之冲击。
不过,数字技术主导下的互联网对这些行业的冲击并未完全是负面的。近年来,诸多网络歌手走红坊间、诸多无法通过正规渠道把著作传达给受众的青年才俊等,借助网络赚取知名度,并为其带来了衍生性经济收益,如代言广告收益、演唱会收益等。同时,数字技术也提高了受众对作家的认知度和作家作品的传播力,增厚了作家本身的经济衍生价值,这些经济衍生价值仍属潜在的有待新的商业开掘。
无须讳言,数字化技术是一场带有创造性破坏的革命。如果说工业革命极大地促进了生产分工的专业化和精细化,并衍生出低制造成本、高交易成本的商业运营模式;那么数字化互联网等技术的发展,则对当前生产和交易等领域都产生了革命性颠覆,它直接使能数字化商品的生产和交易成本等取向为零,如通过粘贴链接、转发和网络传播,就能使更多的受众享受到商品服务的好处,从而在近乎无缝对接的情况下扩大了知识传播速度,制造知识外溢效应。
同时,我们确实应深入反思并欢迎克里斯·安德森所描述的“免费时代”。如数字化信息技术,为准确分类目标受体提供了有效而便利的平台。广告商通过数字技术提供的精细化客户分类,能使广告更准确地传达给真正的目标消费者,以实现最经济化的广告投入产出值;同样,数字化技术也使生产商能及时捕获到消费者的产品诉求,使标准化的生产有效地与个性化的诉求结合,降低商品研发的交易成本。数字化信息技术赋予了信息资源而非商品更广阔的商业开发价值,这应该是数字化时代盈利模式发掘方向之一。
为此,我们期待是次维权事件,能助推出新的商业盈利模式和合作机会,而非是一场单纯的百度文库利益之重新分配;同时应该避免过度丑化百度野蛮成长的剽窃行为,而降低数字技术行业的市场自由空间,尽量在维权上做好度的把捏,避免该市场滑向双轨制。
我们认为,作家等可以与百度文库采取数字化阅读买断、直接向百度文库提供授权著作等各种自利合作模式。如基于目前百度文库采取论坛币的上传、下载和在线阅读形式,作家可在百度文库上传著作供读者免费阅读,然而百度根据点击率、论坛币信息来确定原创作家之作品的价值,向创作者支付相应的使用费用;抑或创作者与百度文库可以采取在作品中介入广告式的方式进行收益分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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