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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事件频发:人人都可纳受害者

2011-10-13 11:03
原创

  网名为“cherrychen89”的女孩近日因在微博中辱骂某航空公司乘务长而受到网民关注。事情的起因是,“cherrychen89”在飞机上使用了手机的“飞行模式”,而乘务长要求其关闭手机。有网民认为,乘务长是为了保证飞行安全,从工作职责上来说,她没有错,该乘客在微博上使用侮辱性语言攻击乘务长,至少是一种诽谤他人的行为。在网民的指责下,“cherrychen89”最终删除了该条微博。

  2011年,一部名为《网络暴力》的电影出现在公众视野。影片讲述了一个女孩沦为网络暴力受害者的故事,她的朋友和家人也因此付出了代价。

  “互联网让人们能够自由地表达观点,尽情地发泄情绪,也很容易产生网络暴力,很可能会对现实生活中的当事人造成严重伤害。”包头师范学院新闻系老师袁丽媛说。袁老师曾经做过一项关于“网络暴力”的课题研究,她认为,如果任由网络暴力发展,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网络暴力受害者。

  网络暴力事件缘何频发

  不久前,武汉“五道杠”少年在网上走红,一个12岁的孩子2岁时看《新闻联播》、7岁时看《人民日报》的经历招来网民热评。其中批评声远大于赞扬声。有网民甚至用“少年官僚”、“虚假做作”、“什么父母啊”、“学校都在教孩子当大官、发大财”等语言进行指责、谩骂。

  在网上发表具有攻击性、煽动性和侮辱性的言论,造成当事人名誉损害,人们习惯称之为“网络暴力”。“网络暴力”在突破了现实社会中人与人交往的道德底线的同时,往往也伴随着侵权行为。一些事件还未经证实,就有网民发表具有攻击性、侮辱性的言论,造成当事人名誉受损,心理承受重压;甚至一些网民还挖掘出当事人的个人隐私,侵犯其隐私权。

  网络暴力并不仅仅局限于语言暴力。网上频频出现的人肉搜索、“水军”围攻等事件,都可以归入网络暴力。2009年8月,上海女孩娄婧参加选秀节目,引发了一场网友关于其肤色的争论。之后,网友对这位“巧克力女孩”的兴趣转变成对她的“人肉搜索”,娄婧的身世被“挖”出来,最后话题也转变成对她和她母亲身世的攻击。

  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金兼斌认为,网络暴力的产生有很多方面原因,从社会层面看,社会本身问题很多,公众和网民的情绪充满戾气;从公众层面看,公众整体的网络素养、道德水准有待提高。这甚至和受教育程度没关系,教授在微博上照样也会破口大骂、无中生有。涉及具体的不同的网络暴力事件,又往往有其具体、特殊的原因。

  “就一些网络热点事件而言,很多人在网络上发布言论是出于正义感,但也有人是把自己对社会和他人的不满发泄到网络上,还有人则是出于无聊,喜欢制造事端。”袁丽媛认为,网民进入网络世界之后,匿名的特点使其行为在虚拟空间的包围中产生安全感,这便使得恶搞、谩骂、谣言、诋毁等非常态行为表现在互联网上。他们倾向于放纵自己的行为,并认为自己在这个“观点的自由市场”中不会受到惩罚,因此,一系列网络暴力事件就这样发生了。


  网络减压不能以伤害他人为代价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爱恨标准,有时候可能受情绪的操控就在网络上评论和转发一些信息,比如我就曾经主动转发方正县为日本开拓团立碑这条微博,包括一些谩骂的声音,我都进行了转发。”湖南大学学生谭江平告诉记者,很多人都参与过网络暴力事件的评论,有些时候仅仅是为了宣泄,“利用网络宣泄是不是可以缓解现实社会中的矛盾呢?”

  金兼斌表示,确实有网络减压这种说法,但也不能过分夸大它的效果。有些人发泄后情绪会好很多,但有些人发泄后情绪会更加激动。总的来说,发表言论时要有所克制,当然有看法也必须表达出来。归根到底,网上的意见还是要在公众话题的讨论中,达到改进社会状况的效果。

  利用网络减压要适当,不能造成对他人的侵害,否则就会越过道德的底线甚至违犯法律。关注网络知识产权维权的律师刘宏辉表示,微博造就了一个聚拢言论,并将之高速传播的平台,对于网络暴力的侵权行为,法律规范一直都存在,只不过有人受到侵权却并不在意,“网民有了新鲜的空间和平台,要学习在互联网平台上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做事情达到什么适当的程度。如果一条微博是辱骂别人的,侮辱别人的,这个事情无论真假,都不能传播。”

  重庆大学学生王鑫每天都会关注微博中的热点事件,他认为:“转发微博并不代表我就支持原作者的言论,有时恰恰表示自己另有看法。遇到我觉得不可理解的言论,我会跟着调侃、讽刺一番。如果有人遭到了无端的辱骂,我也会利用转发表示同情。”

  刘宏辉表示:“如果你发表意见,有自己的态度,我觉得是可以的。做任何事情都要有理由,对于事实不清楚的,不要盲目转发,至少要表明自己的观点。真正制造谣言的人要承担责任,其他网友不要盲目跟风,随意转载,围观式的转载有可能扩大侵权行为。”

  现行法律如何规制网络暴力

  网络暴力不仅危害当事人,还会造成网络环境的恶化。金兼斌认为,言论自由并不等同于网民可以对言论不负责任,“网上的言论也和现实社会中一样,在表达的同时也要注意克制和限度。网络暴力问题的关键点就是你是处于理性的状态,还是抛开理性去攻击、诽谤。理性的争论可能很激烈,但不在网络暴力的范围内。”

  网络暴力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刘宏辉解释说:“对于网络上的不法行为,法律上是有规定的,利用现行的法律完全可以规制这种状况。”所谓网络暴力,不外乎在网上发表言论,达到侮辱别人、诽谤别人的目的,侵犯别人的名誉权,如果达到一定程度,《侵权责任法》上有规定,属于侵犯名誉权的行为。网民如果对诽谤、侮辱他人的信息,不加判断就主观地进行传播,这种行为客观上对他人造成了伤害,也是一种侵权行为。


  除了网民的言行要受到法律约束,网络服务商也需要遵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作为内容服务商,直接在平台上发表内容,是要承担侵权责任的;平台知道违法信息存在不去删除,或者权利人举报侵权信息,要求删除,平台服务商如果不删除也要承担违法责任。

  在金兼斌看来,很难只依靠法律和规定来约束网络上的言论,对于网络暴力问题,更多还是要依靠网民的行为自律和道德风尚。“例如有些网站通过技术手段来设置敏感词屏蔽,但网民可以用其他词和方法来代替。所以要杜绝网络暴力的出现,归根到底还是要依靠网络环境的改善和网民素质的逐渐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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