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4日晚间,苏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工作意见。对苏州市区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实施限制转让措施。
根据这份意见,自7月25日实施之日起,苏州市区范围内新取得预(销)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含已经取得预售许可尚未开始网签的项目),购房人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满3年后方可转让;二手住房通过市场交易购房人新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后方可转让。
此外,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苏州市区、昆山市、太仓市范围内申请购买第1套住房时,应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3年内在苏州市范围内连续缴纳2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意见》还规定了苏州市土地出让环节的相关措施。要求严格施行购地自有资金申报核查制度,竞买企业应说明购地资金来源并作出承诺。
住宅用地出让竞买保证金调整为30%~50%区间设置,具体在出让公告中设定。
住宅用地鼓励实行“限房价、限地价”出让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