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8日从中国人大网获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对外征求意见,这是草案首次全文对外公布。
今年8月22日,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首次提请最高立法机关审议。
六类公职人员
草案明确,本法所称公职人员,是指下列六类人员:
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根据草案,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发现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案件重要或者复杂的,可以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草案明确,对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任免机关、单位和监察机关不重复给予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涉嫌犯罪的,一般应当先依法给予政务处分,再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草案明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公职人员受政务处分的期间为:
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劳动人事关系。
草案还明确,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处分:
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以及宣告缓刑的;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超过三年有期徒刑的。草案提到,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给予开除处分。特殊情况下,对照处分决定权限,报请再上一级机关、单位批准,可以不予开除,给予撤职处分。
公职人员犯罪情节轻微,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给予有中国共产党党员身份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一般应当与党纪处分相匹配。有中国共产党党员身份的公职人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根据草案,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职级和级别;其中,受到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到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职务、职级和级别。
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其中,受到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受到撤职处分的,降低职务层次、岗位或者职员等级,并重新确定薪酬待遇。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岗位等级和职称;其中,受到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受到撤职处分的,降低职务层次或者岗位等级,并重新确定薪酬待遇。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有违法行为的,监察机关可以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监察机关应当向有关机关、单位提出监察建议,由其给予责令辞职、取消当选资格、依法罢免等处理。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受到处分的,应当由县级或者乡镇政府视情况减发或者扣发绩效补贴(工资)、奖金。
未担任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或者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的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有违法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由监察机关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直接给予或者监察机关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调整薪酬待遇、调离岗位、取消当选资格或者担任相应职务资格、依法罢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等处理。
公职人员已经退休或死亡怎么办?
草案提到,担任领导职务的公职人员,因被调查的违法行为被罢免、免职或者辞去领导职务,依照本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根据其违法事实给予处分。
如果已经退休或死亡,怎么办?
作出处分决定前公职人员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
处分决定机关、单位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不是公职人员,或者已经死亡的,不再给予处分;
处分决定机关、单位可以对其立案调查,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草案第二十八条明确:
公职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处分决定机关、单位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法取得的财物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依法予以退还;属于国家财产的,以及不应当退还或者无法退还原所有人、原持有人的,上缴国库。处分决定机关、单位无法没收、追缴的,可以提请有关机关协助。对于违法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学历、学位、荣誉、奖励等其他利益,应当由处分决定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单位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主动投案后交代问题,应减轻处分
草案还规定了从重处分和从轻减轻处分的情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在受处分期间再次故意实施违法行为,或者被发现受处分前有其他违法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包庇同案人员的;强迫、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在二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配合调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法事实的;检举他人违纪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减轻情节。对主动投案后交代本人主要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减轻处分。
公开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给予开除处分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也是重点。
草案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的;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中共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公开发表反对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处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处分:
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违法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草案还提到,非法出国(境)或者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未经批准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根据草案,存在四种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在选拔任用、录用、考核、评选等干部人事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的;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人事利益的;对批评、申诉、控告、检举等行使合法权利的行为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的;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的。存在下列三种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贪污贿赂的;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公职人员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草案还特别提到,向公职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或者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支持、包庇黑恶势力活动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严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参与或者支持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严重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的行为。草案提到,吸食、注射毒品,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不因提出复审、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草案还明确了复审、复核和申诉程序。
公职人员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规定申请复审、复核。
公职人员对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分决定不服,申请复核、申诉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复审、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分决定的执行。公职人员不因提出复审、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草案还提到,处分决定机关、单位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任免机关、单位,主管部门,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理:
违反规定处置问题线索的;违法窃取、泄露调查工作信息,或者泄露检举事项、检举受理情况以及检举人信息的;对被调查人或者涉案人员逼供、诱供,或者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的;违反规定处置涉案财物的;违反规定采取调查措施的;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调查工作、以案谋私的;违反规定发生办案安全事故,或者发生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报告失实、处置不当的;违反回避等程序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不依法受理和处理公职人员复审、复核、申诉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