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安全生产事故一般分为以下四个等级:
1、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上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以上规定中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特殊的事故分级的规定
(1)补充分级。除了对事故分级的一般性规定之外,考虑列某些行业事故分级的特点.《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2)社会影响恶劣事故。《条例》第四十四条关于社会影响恶劣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没有明确其事故等级,在实践中可以根据影响大小和危害程度,比照相应等级的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安全生产事故考核及责任人处理
1、对于一般、较大安全生产事故,追究事故单位安全员、部门领导的管理责任,根据具体情况核减事故部门10—20分的绩效考核分。对责任人处300—1000元罚款,对事故单位安全员、安全小组组长处200—500元罚款。
2、对于重、特大事故,追究分管副总及其以下相关人员的责任。根据具体情况核减20—100分的绩效考核分,事故发生部门的安全管理员处1000—2000元罚款,并做行政留职、降职处分,对责任人处1000—5000元罚款,并通报批评,并公示。涉及司法的,由国家相关部
门处理。
3、对于故意隐瞒事故的和拒不配合调查的相关人员在事故处理决定的基础上,处以罚款2000元,并做通报批评,情节恶劣的做留职、降职、开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