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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女友转账52万元分手后追债?这样的钱还能要回来吗这样判

2020-05-21 09:17
来源:网络

  今年5月21日恋人间转账520000元是表述“我喜欢你”?分手之后能够 讨回吗?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1日称,先前裁定一宗案子,广州小伙在某年的5月21日给(前)女朋友转账52万,最后被评定归属于借款,不属于“爱的赠予”,必须偿还。

  小梁(化名)与小付(化名)自2019年三月谈恋爱,于同一年九月份提出分手。谈恋爱期内,小梁向小付数次转账一共202万余元,彼此沒有签署借款合同书或出示借条。在其中在2019年5月21日,小梁向小付转账52万余元。同一年6月11日,小付向小梁转账五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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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个人分手之后,彼此就往来款项引起纠纷。小梁向人民法院提到起诉,认为他向小付转账的202万余元归属于借款特性,因小付已还贷五十万元,现规定小付偿还152万余元借款等额本息贷款

  法庭上,小付答辩认为,这202万元属于双方在恋爱同居期间的紧密经济联系,系生意往来或赠与性质,不属于借贷性质,特别是5月21日小梁向她转账的520000元,是“我爱你”特定含义的表达。因此不同意小梁的诉讼请求。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小梁虽不能提供借款合同、借据等表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但依据其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明,小梁并无将涉案款项赠与小付以及对小付经营的生意进行投资的意思表示。其次,小付在收取小梁转账款项后向小梁转账还款50万元,也表明涉案款项属于借款性质。再次,“520”在现实生活中确实有特殊含义,小梁向小付转账付款202万元中的52万元金额与“520”含义相差较大,小付主张该笔款项属于双方之间互赠的辩解理由不成立。双方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小付应向小梁偿还借款。荔湾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限期小付向小梁归还借款152万元本息。

  小付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劳灿辉法官称,本案中,小梁与小付没有签订借款协议或借条,小梁仅提供了银行转账记录作为证据。这种情况多发于以感情为基础的熟人之间,例如亲友、恋人等。当发生纠纷时,一方当事人往往否认涉案款项系借款性质,而主张属于赠与、投资款等性质。

  为避免此类纠纷,法官建议,在熟人间进行款项借贷时,可依循“三步走”:

  第一步:及时明确来往款项的性质。即便双方系熟人关系,包括具有亲密关系的情侣关系,对于往来款项尤其是大额款项,双方应说明白、讲清楚款项的性质,避免事前碍于情面模糊款项的定性,事后对款项性质认识不一致而产生纠纷。


  第二步:签署书面形式借款协议或出示借据。当彼此具备借款满意并确立款项为借款时,为防止今后纠纷案件,应签署借款协议或规定借款人出示借据、借条,并根据书面通知,确立承诺借贷合同的重要內容,包含借款彼此的名字、身份证号、借款主要用途、借款额度、利率、还贷限期和贷款还款方式等。

  第三步:现钱交货无法留存书面形式直接证据,尽可能以银行转帐、手机转账、支付宝转账等方法外借或偿还借款。在转帐中,可备注名称款项特性,转帐进行后,储存付款凭证。除付款凭证外,彼此有关借款还贷的电子器件微信聊天记录、短消息纪录等,还可以立即留存,以便今后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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