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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拐儿童父母追责养母 检方不批捕

2021-12-20 10:19
来源:网络

被绑架32年的广西男子曹平(化名)与家人认可后,家人想追究绑架曹平养母秦的责任。桂林市检察院认为,虽然秦涉嫌绑架儿童,但本案已过诉讼时效,不予逮捕。

被拐儿童父母追责养母 检方不批捕

12月18日,曹平的父亲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维持了不逮捕的决定,他们将继续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上诉。

曹平的父母认为,秦某英绑架儿童的犯罪行为从绑架之日起至被害人曹平14岁,一直处于持续状态,本案仍在起诉期内。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以下简称《刑事申诉通知书》),检察院认为,本案发生在1988年1月10日,应适用1979年刑法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从1988年案发到2020年案件破案,询问时间已经过去了32年,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后无法确定。

女人知道自己不能生孩子,就在当保姆的时候走了五个月的孩子。

据此前报道,曹平于1988年1月10日被秦某英拐走。

曹平的妹妹曹颖说,秦某用化名来曹家找保姆,照顾刚满五个月的曹平。然而,在担任保姆的第二天,秦某带着孩子失踪。父母报警后,也动员亲戚朋友找,但一直没找到曹平,给他们带来了很大的身心打击。

曹颖说,他们家庭条件小康,父母都是员工,可以给曹平更好的生活环境,尤其是教育环境。但没想到曹平被拐走了,连高中都没读。这也是父母心中的痛。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通知书》显示,秦某英在明知自身无法生育的情况下,于1988年1月10日,利用为曹平父母做保姆之际,将其五个月大的儿子曹平抱回家中抚养。

2020年5月,根据公安部下发线索,报案人留存的血样与桂林市阳朔县兴坪镇思的村人李某敏血样DNA比对数据相符,为父子关系。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对李某敏生活的村子及其养父母展开调查,发现李某敏养母秦某英有重大作案嫌疑,随后案件告破。

秦某英的行为涉嫌拐骗儿童罪,但因本案已过追诉时效,象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秦某英。

曹颖说,相认后,从小便被拐的曹平和曹家人并不亲密,追责意愿也不强,但这和他们坚持追责拐骗者是两码事,孩子被拐给父母带来的伤害是无法弥补的。

他们还向检察院提交了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刑初字第279号刑事判决书,称这起案件也涉及拐骗案件,并过了十年的追诉时效,但拐骗者被追究了刑事责任。

广西检察:已超过追诉期限,维持不批捕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刑事申诉通知书》显示,曹平父母认为,秦某英拐骗儿童的犯罪行为从拐骗之日起到被害人曹平14周岁时,犯罪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追诉时效自曹平满14周岁即2001年8月11日起算,适用于1997年《刑法》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本案尚在追诉期限内。

《刑事申诉通知书》称,经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根据1979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拐骗不满十四岁的男、女,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见,依照当时的法律,秦凤英的行为涉嫌拐骗儿童罪。

根据1979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拐骗儿童罪侵犯的法益是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与身体安全,行为人只要实施使儿童脱离家庭或监护人的行为,犯罪就既遂,追诉期限应该从犯罪之日起计算。根据1979刑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不再追诉。本案案发时间为1988年,案件侦破时间为2020年,距离案发时间过去32年,已超过追诉时效。

《刑事申诉通知书》显示,根据最高法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对于行为人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行为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超过追诉期限或者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超过追诉期限的,是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1979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本案案发时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但因当时无法确定犯罪嫌疑人的真实身份,公安机关立案后只发布协查通报,并未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故本案不属于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情形。”

《刑事申诉通知书》称,综上,本案发生在1988年1月10日,应当适用1979年刑法关于追诉期限的规定,从1988年案发至2020年案件告破,时问过去32年,且案发后无法确定犯罪嫌疑人,未采取强制措施,已超过追诉期限。申诉人要求本案处理应当参照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刑初字第279号刑事判决书的申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

检察院认为,桂林市象山区检察院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处理适当。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检察院不予支持,现予审查结案。

曹颖及父亲说,他们将继续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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