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刚作
本报记者陶玉琼实习生周恒宇
核心提示不得抵押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在现实生活中,为了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债务人或第三人常常以抵押作为担保方式,但并不是所有的财产都是可以抵押的。 那么,哪些财产可以抵押,哪些财产不能抵押呢? 民法典对此作了细致的规定。
【典型例】
案例1 )某公立医院为了发展经营,向自然人周某借款2000万元,以该医院核磁共振检测仪作为抵押,签订了抵押合同。 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登记。 随后,因该医院未按时还款,周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对医院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情况2 )甲方为营利设立幼儿园,后为购买幼儿玩具,以幼儿园校车为抵押向乙方借款50万元。 后来由于经营不善,幼儿园倒闭,无力偿债,乙方将甲方告上法院主张实现抵押权,甲方以自己不具备担保资格为由主张担保合同无效。
【法官的说法】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高喜平
“抵押是指抵押人与债权人订立书面约定,不转移对抵押财产的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方。 ”高喜平表示,抵押作为一种常见的债权担保方式,对经济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民法典对抵押范围的界定,具有一定的时代意义。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对抵押财产的范围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设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该条明确的可抵押的,应当是抵押人有权处分且依法可以流通、转让的财产。 包括动产、不动产、不动产三种权利,增加“海域使用权”抵押,同时采用兜底条款对抵押财产给予广义定义,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的财产可以进行抵押。 与物权法相比,民法典删除了“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但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依法登记注册的权利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转移土地经营权,这意味着可以用符合一定条件的农村土地经营权作为抵押。
民法典明确了可以抵押的财产范围,还规定了抵押权的红线。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 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扣押、扣押、监督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高喜平表示,该条主要对一些特殊财产的抵押权设定设置了限制。 首先,土地所有权不能抵押。 这是因为我国土地依法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个人不得处置。 同样,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这些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随便抵押。 其次,对具有公益性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等,法律不允许设立抵押。 再次,财产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或者财产被依法扣押、扣押、监督管理的,抵押权人对财产的处分权有瑕疵,此时设定抵押不能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抵押权设定的最后,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财产”为兜底条款,保障更加周全。
“情况1下双方的抵押担保合同无效,但情况2下乙方可以就幼儿园校车优先领取。 ”高喜平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以融资租赁方式购买或者租赁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的,出卖人、出租人为支付保证金或者租金对该公益设施保留所有权。 (二)在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以外的房地产、动产或者财产权设立担保物权。 据此,在案例1中,周某无法优先收到抵押主张,因为该院属于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组织,将抵押的核磁共振检测仪作为医疗卫生设施。 但在案例2中,甲方幼儿园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营利性法人,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不支持甲方以不具备担保资格为由主张担保合同无效的请求。
来源:陕西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