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该条款被许多公司的许多公司也作为排挤员工的利器,尤其是在近两年经济不景气的时候,企业可以说是在想办法、绞尽脑汁地打交道上,免除了企业的法律责任。 企业真的可以为所欲为,自由使用这个条款吗? 让我们来看看案例。
某公司之所以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雇员工,解除劳动关系,主要是因为员工(该员工是厨师兼班长)有以下行为1 )员工不能按照公司要求,及时送上高考慰问早餐,致使公司2 .员工作为班组主管,无视食品安全规定,未按要求张贴标志牌,对公司造成严重负面影响; 3 .员工无视工作纪律迟到,言语挑衅领导,态度恶劣,不服从管理。 《员工手册》企业规定,玩忽职守、不服从领导安排、顶撞上级,情节严重的,公司将给予员工辞退处理。
该案经劳动仲裁,法院一审二审,最终判定企业败诉。 因为员工的行为还没有到严重的程度。 至于什么才能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违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一般可以从违反规章制度的动机、次数、结果、影响、损失等几个方面来考虑。 如后果或影响是否严重,是否多次违规,是否造成重大损失,是否影响了生产工作秩序等。 偶尔发生或损失少、影响少的,请参阅一般不宜认定为“严重”。
职工确有违反规章制度、违反规章制度的事实,用人单位也有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决定除名、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如果有事实的话,可以随便解雇吗? 其实不然。 另外,要看到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合法有效的。 合法有效是指规章制度的制定内容、制定程序、内容公示是合法的。 规章制度的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不得有损害劳动者权利的内容。 规章制度应当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向劳动者公示。
因此,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而解除合同,需要三个条件。1.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合法有效。2.劳动者要有违反规章制度的事实。3.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应达到严重程度。个必不可少。 否则,就不能适应这一条款解除劳动关系。 以上条件均须在解除劳动关系时与本级工会联系,工会同意后方可解除。 否则,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就不合法。
最后,HR相关人员写道,希望大家和上司明确利害关系,不要成为共犯。 否则,就算违法解除后加倍赔偿,让企业名声不好,你也要受打击。 基于和谐的劳动关系,如果经常聚会,经营特别困难的话,只要和员工协商,我想现在的情况很多人都能理解,但HR必须成为工人和企业方面的桥梁。 努力解决问题,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而不是成为没有专业性、老板说什么都不一致的制造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