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以下简称第1号公告)的规定,现将征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间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下同)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扣除当期发生的房地产销售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二、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确定差额后的销售额能否享受1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中填写了差额的销售额。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其他个人,以统一征收租金形式租赁房地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以在对应的租赁期限内平均分配,分配后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四、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额,适用1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以选择对该销售额放弃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额,适用1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减按1%计征增值税政策的,应按1%计征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纳税人可以选择对该销售收入放弃减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额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截至2022年12月31日,已开具增值税发票。 因销售折扣、中止或者返还等情况需要开具亏损的,应当开具对应的征收率亏损或者免税亏损的发票; 开票有误需要补发的,应当开具征收率赤字发票或者免税赤字发票,补发正确的蓝字发票。
七、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零零碎碎企业免征销售额”或“低于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 按1%退税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可抵扣增值税税额按销售额2%计算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扣除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
八、在一定期限内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 一旦选中,1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九、按现行规定应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在预缴地实现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不需要预缴税款。 代扣代缴单位实现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代扣率3%的代扣代缴项目,按代扣代缴率1%减征增值税。
十、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雇主销售房地产,其纳税期限,按照本公告第九条和其他现行政策规定决定是否预缴增值税; 其他个人销售房地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免征增值税。
十一、《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1号公告规定的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年度首次确认适用5%加计扣除政策的,应当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纳税服务大厅报送《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见附件一);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7号)、1号公告规定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0%加计扣除政策的,应当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纳税服务大厅提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见附件二)。
十二、纳税人适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征收管理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二条等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纳税人按照1号公告第四条的规定申请扣缴或退还已缴税款。 已经向购买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先收回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四、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14号)第8条和附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 2019年第33号)第1条和附件《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 2020年第5号)第1至第5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 )
在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