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财政部网站消息,为支持居民住房条件改善,现就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房出售后一年内在市场上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对出售现房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给予退税优惠。 其中,新增住房金额在现房转让金额以上的,全部退还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新增住房金额小于现房转让金额的,按照新增住房金额占现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房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本公告所称现房转让金额为该房屋转让的市场成交价格。 新建住宅为新建住宅的,购房金额为纳税人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上注明的成交价格; 新建住宅为二手房的,购买金额为房屋成交价格。
三、享受本公告规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纳税人出售、重新购买的住房必须在同一城市范围内。 同一城市范围,是指同一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管辖的所有行政区划范围。
2 .出售自有住房的纳税人与新购住房之间必须直接联系,必须是新购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业主之一。
四、符合退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商品房、购房合同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退税。
五、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与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将本地区住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等信息(包括撤销备案信息)实时共享给当地税务部门。 尚未实现信息实时共享的地区,应当建立健全税务部门及时获取退税审核所需的房屋交易合同备案信息的机制。
六、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在此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22年9月30日
财政部网站
编辑孟紫薇
流程编辑刘伟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