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19日,莫先生进入一家混凝土公司,从事填料函工作。 入职前已详细阅读混凝土公司《员工手册》,表示希望遵守本手册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并向公司提供书面保证。 该混凝土公司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于2007年4月向桂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依法取得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行政许可,有效期满后,公司取得2009年4月30日至2012年5月30日的许可。 混凝土公司在每年春节期间安排职工齐休,并安排了元旦、清明节、端午节、五一等法定假日。 混凝土公司也合理安排员工休息时间,公司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也未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混凝土公司于2008年4月与所有管道工就工资标准进行了协商,协商工资由基本工资和浮动工资组成。 浮动工资执行计件工资,以泵送完全混凝土方量为准,每增加一方支付2.75元(含0.6元/方加班费)给管道工班。 约定计件工资评价制度。 其中,提成单价由基本单价和加班单价构成,加班单价包括工作日拖欠加班工资、少量周日、节假日加班工资。 2011年5月19日,莫某因工作外出吃夜宵,导致混凝土公司重大项目工程进度延误5小时,造成经济损失8000元。 混凝土公司随后以莫某违反《员工手册》为由,解除了与莫某的劳动关系。 莫某向桂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另支付2009年5月至2011年5月双休日工作的加班费。
【分支】
要认定莫愁的双休日工作是否属于加班,混凝土公司需另行支付莫愁双休日工作的加班费。 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关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规定,应当另行支付莫某2009年5月至2011年5月双休日工作的加班费。
第二种意见是,根据《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混凝土公司依法取得实行特殊时间工作制的行政许可,双方根据真实意思表示约定工资标准,混凝土公司也合理安排员工休息时间, 公司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也未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因此认为莫愁在双休日工作是加班,且混凝土公司在与莫愁解除劳动关系前不应该按时支付莫愁的工资。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认为莫某双休日工作是加班,不应该再支付莫某双休日工作的加班费。
首先,混凝土公司解除与莫先生的劳动关系是合法的。 混凝土公司《员工手册》第六章第二节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相应的经济处罚、降级、降级或者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其他重大过失或者不当行为影响公司声誉、利益,严重恶劣并修改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中的“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的规定,与莫某解除劳动关系是合法的。
其次,混凝土公司依法取得了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行政许可。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员工,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工作的工作人员;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部分从业人员;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双方约定工资由基本工资和浮动工资组成。 浮动工资按计件计价,以泵送完全混凝土用量为准,每增加一方支付装管工班2.75元(含0.6元/方加班费)。 约定计件工资评价制度。 其中,提成单价由基本单价和加班单价构成,加班单价包括工作日拖欠加班工资、少量周日、节假日加班工资。 该工资标准的约定双方均表示,混凝土公司也已安排好员工所需的合理休息时间,公司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也未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因此,莫某双休日工作是加班,另莫某双休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