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处分和公示的内容,是学生违法被罚的事实,即使公示内容的信息表达不够完美,也不能过于苛刻。
复旦大学的三份处分决定书最近引起了舆论的强烈关注。 争论主要有两点。 一是处分复旦大学3名研究生,因卖淫被开除学籍。 二是复旦大学处置决定书已公开。
实际上,复旦大学并没有在网上公开处分决定书,而是以在学校内公布处分决定书的形式进行公告。 如果处分决定书涉及学生卖淫的内容基于警方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学生在校外卖淫被处罚,是否通知学校将成为问题。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并送达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 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没有公司或学校通知被处罚的人。 也就是说,公安机关没有义务或责任通知学生所属的学校。
不过,公安机关将处罚情况告知学校似乎也不过分。 因为三名涉案学生被行政拘留,实施了严重违反社会风气和性道德的卖淫行为。 特别是学生在校期间突然发生几天的失联,学校作为学生的管理部门也要掌握学生的行踪。 如果学生面临危险,学校很难承担责任。 不用等到学校来,公安机关就实话实说了。
也有网友认为学校的处分太重,应该给学生一个机会。 毕竟他们是高学历人才,其中一人是多次获奖的博士研究生。 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复旦大学依法开除了三名学生。
而且,《复旦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介绍卖淫、卖淫或者组织、强迫、引诱、停留、他人卖淫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因此,3名学生因卖淫被开除,也有校纪校规的依据,不存在轻重之说。
当然,讨论最热烈的是学生卖淫是否属于隐私。 复旦大学即使在校内公告栏公开,这样的信息也能在处分决定书上公布吗? 这里,首先需要明确什么是隐私。 在民法典的定义中,隐私是指自然人私人生活的平静和不想让别人知道的私人空间、私人活动、私人信息。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侦察、入侵、泄露、公开等方式侵犯他人隐私。
那么,像卖淫这样的违法行为属于隐私吗? 隐私当然值得保护,但保护在法律上也有局限性。 卖淫行为是对社会道德、善良风俗的侵犯,当所谓个人不愿公开的“隐私”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需要权衡两者之间的关系。
从法律性质和程序上看,对卖淫行为的行政处罚是对公权力机关违法行为的处罚,这样的处罚结果需要公开。 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 这样的公开不仅使处罚决定接受监督,也未必没有警告和教育他人的意义。
因此,学校处分公示的内容是学生违法被罚的事实,即使公示内容的信息表达不够完美,也不能要求过于苛刻。 事实上,复旦大学在此事引发热议后表示,学校希望通过这些案例起到警示作用,保持学校良好的育人环境。 惩罚的预防意义有时比惩罚本身更重要。
对于这类事件,应该关注的是规范教育高校学生的日常行为,培养自尊自爱的当代大学生素养,抵制和抵制不良行为,而不是有无“社会死亡”。
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金泽刚(同济大学法学教授)。
编辑尹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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