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就业援助工作的若干意见》相关要求,上海市进一步完善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退出操作内容。 哪个人可以被认定为“就业困难者”? 求职难者去哪里申请认定? “就业困难者”身份被取消是什么情况? 市人社局带来了这些常见问题的权威解答
申请认定
一、可以去哪里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是全市一般事务服务,由申请人本人携带身份证和认定条件对应的证明材料,向全市任一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如实填写010(3010 ),做好相关个人承诺。
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主要流程
个人提出申请后,由户籍所在地就业援助人员或者社区工作人员联系本人进行情况调查,由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结合调查情况和就业服务情况进行认定初审。 初审通过后,进行社会公示,区就业促进中心开展认定复审工作,确定认定结果,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三、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条件有哪些
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所有基本条件和人员分类条件之一:
(一)
基本条件
1 .本市户籍人员。
2 .法定劳动年龄内:年满16周岁(含)至法定退休年龄,且无养老状态。 其中,年龄上限一般为女性50岁(就业意向灵活的女性可适当放宽至55岁),男性60岁。
4 .实际失业状态且连续6个月以上的:截至申请日至少连续6个月以上不处于社会保障缴费状态和就业登记状态(包括灵活就业登记)。 其中,不处于社会保障缴费状态,是指从未缴纳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或者自最后一次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月次月起,至少连续6个月无缴费; 未登记就业的状态包括:未登记就业的6个月以上自然月,或者自最后一个退休(包括退休灵活就业)所在月的次月起连续至少6个月无就业登记记录的灵活就业登记。
备注(新增本市户籍人员实际处于失业状态的时间,转入本市户籍后(需提供相应的落户时间证明材料) )按上述规则计算。 申请人有特殊困难的,在总量控制原则下,经区人社局审查同意,可以适当放宽“实际失业满6个月”的条件。
5 .有一定劳动能力:未被认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6 .就业迫切:已注册失业,注册“上海公招”平台完成相关个人信息维护。
7 .由于自身就业条件差,难以实现市场化就业:已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公共就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岗位推荐、职业指导、政策宣传等)至少半个月仍未实现就业。
8 .未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或个体雇主业主。
(二)
人员类别
1 .老年失业者:男性45岁以上、女性40岁以上的失业者。
2 .按照老年合作者(《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表》 (沪府办(1997 ) 26号)和《关于本市下岗人员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的意见》 (沪府办) 2000 ) 32号)的规定,与公司签订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向合作保险专户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与公司签订劳动关系
3 .老年离土农民: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家庭为单位将土地经营权流转给集体经济组织,纳入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信息管理系统,流转时间在5年以上的本市户籍人员。
4 .零就业家庭(本市人社部门认定的本市城镇户籍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中,无一人实现就业。 (由就业援助人员或社区工作人员打印零就业家庭认定结果)
5 .因低收入而有困难的家庭。 (就业援助人员和社区工作人员打印低收入家庭认定结果)
6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 (就业援助人员和社区工作人员打印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认定结果)
7 .中度以上残疾人:按《关于进一步完善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政策的意见》(GB/t26341-2010 )规定,视力、肢体、听力、语言、智能、精神、多重残疾类别一级、二级、三级,同时智力残疾四级为中度残疾和(申请人提供残疾证)
8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经本市劳动能力鉴定部门鉴定,鉴定结论为“丧失部分劳动能力”或“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的人员。 (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
9 .一户有多人:同一户户口本内至少有两个家庭成员残疾。 (申请人提供户口本、家庭残疾证) )。
10 .高龄或领取生活费补助金期满的被征地人员:高龄是指男性年满45岁、女性年满40岁的被征地人员。 被征地人员是指进入市社会保险中心《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的人员。 领取生活费补助金期满的,应当自最后一次社会保障生活费补助金完全领取完毕的下月起计算实际失业时间。 申请人提供领取生活费补助金期间的证明材料。 例如,征地专家社会保险缴费等)
11 .刑满释放人员(申请人提供法院、公安、司法等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
12 .吸毒者(申请人提供区、街道(镇)禁毒部门出具的《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备案名册》或《社区戒毒协议书》等资料) ) ) ) )。
13 .岁以下,实际失业状态一年以上,工作经验不足,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工作半年以上,多次推荐就业仍未实现就业的:累计社会保障缴费不足24个月,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工作半年以上仍未实现就业的,满足
四、哪些人员不得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等管理人员(含个体雇主业主)不得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五、提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后,是否有工作人员联系?
“就业困难人员”由户籍地所属区负责认定管理,开展“就业困难人员”的调查和考核等工作。 户籍所在地所在城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收到申请后,安排就业助理员或社区工作人员联系申请人本人了解情况,检查相关证据材料。
六、“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是否需要公示,公示期多长?
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初审通过的申请人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3个工作日。 社会公示与区级复审工作同步进行,公示结果是认定管理区出具最终认定审查结果的重要依据之一。
认定调查和审查过程一般为10个工作日,符合文件规定的有特殊困难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认定调查和审查过程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审核完成后,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向申请人反馈认定结果,申请人也可以自行到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了解认定结果。
退出管理
一、就业困难人员退出的主要流程
1 .个人主动申请退出的:个人提出申请后,由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开展初审退出工作。 初审通过后,由区就业促进中心开展退出复审工作,确认退出结果。
2 .管理部门动态管理中要求退出的:街道(镇)社区接待中心动态掌握“就业困难人员”情况,对“就业困难人员”身份撤销或符合撤销条件者进行情况核查,完成初审退出工作。 初审通过后,由区就业促进中心开展退出复审工作,确认退出结果。
二、出现哪些情况“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将被取消?
经当事人本人申请或者当事人认定影响“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状况的,应当撤销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 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个人主动申请退出的
2、本人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处于养老状态或死亡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改变本市户籍属性的;
5、认定后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等管理人员;
6、认定后,公司吸收的“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期满;
7、认定后,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的灵活就业补贴期满;
8、多次拒绝就业帮助服务(3次以上);
9、其他取消“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的。
三、出现哪些情况“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将被撤销?
当事人认定“就业困难人员”身份不符合认定条件或者当事人需要撤销其他身份的,应当撤销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
四、身份取消或撤销是否保留原认定期间的“就业困难人员”身份?
1、撤销身份的,原则上保留原认定期间的“就业困难人员”身份。 有材料明确证明应当取消“就业困难人员”身份时间的,其中只保留与身份期限相符的“就业困难人员”身份。
2、撤销身份的,不保留原认定期间的“就业困难人员”身份。
五、个人主动申请退出如何办理?
“就业困难人员”退出申请为全市邮购服务,申请人本人携带身份证向全市任一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交,如实填写《社区康复协议书》即可办理。
六、哪些人员将由系统自动予以身份清退
本人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处于养老状态或者死亡。
七、如何知晓本人“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已被退出?
认定管理街(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在退出审核完成后,及时通知本人身份退出情况。
动态评估
一、动态评估的主要流程
认定管理区在确认评估对象后半个月(15个自然日)内与服务对象取得联系,及时沟通,由服务对象本人确认后续就业意愿和就业服务需求。
评估过程包括调查核实、镇初审和区级复审,确认评估结果,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认定管理区结合有关掌握情况对需要动态评估的人员进行评估和身份处理工作。
二、哪些“就业困难人员”需要进行动态评估?
对于长期处于失业或无业状态(3个月以上,或者从就业状态转为失业或无业状态后半个月) 15个自然日)内未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需要重新评估当前就业困难状况。
三、动态评估结果对应哪些身份处理情况?
1、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基本条件和人员类别的,可以保留就业困难人员身份。
2、对不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身份条件的,或者文件规定“应当取消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的,及时取消就业困难人员身份。
3、对最后工作经历退休原因为“自愿离职”的人员,原则上应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