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的王先生称,她入住的全季酒店都是半夜12点左右,酒店保安敲门送水果。 她拒绝后,对方擅自刷卡入侵。 随后,王先生希望酒店和保安公开道歉,开除保安,并能承担精神损失费和误工费等损失。 1月15日,该酒店工作人员表示:“王先生没有报警,也没有采取任何措施,继续敲诈我们。 让她采取法律手段吧! ”。
深夜王先生一个人睡在酒店被打扰,这已经是一件不愉快的事情了。在明确拒绝送水果后,房间的门被酒店的保安无礼地打开,被随意闯入。 普通的思维让人毛骨悚然。 果然男女不同,实力差距非常大。 如果酒店保安真的做了什么越轨的事怎么办? 小王的窘迫和恐惧是可以想象的。
酒店房间对住宿客人来说必须是绝对的隐私空间,紧急情况以外他人不得擅自闯入。 酒店作为管理者对入住客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酒店保安应该是安全保障的守护者,在本案中会成为“噩梦”吗? 你会发现这家酒店的管理运营存在很大的问题。
法律分析:
一、酒店保安大叔侵犯了王先生的隐私权。 如果酒店保安知道里面有不穿衣服的女客人,却强行刷卡进入,这种行为涉嫌违反治安,属于“偷窥他人隐私”,将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二、酒店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侵权或者违约的责任。 王先生入住酒店,支付了住宿费,并与酒店形成了实质性的服务合同关系。 酒店要为王先生提供住宿、清洁、不受打扰的私人空间、安全保障等服务。 酒店保安未经王先生同意进入房间,酒店不能完全履行其合同义务(包括安全保障义务),有明显重大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或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按照侵权责任篇或者违约责任篇诉讼处理。
三、王先生因此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重大精神损害的,被损害方选择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被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害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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