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去世
父亲失去了智慧
母亲的遗产如何通过诉讼继承?
独生子女的难题
法院怎么解决?
近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以下简称上海普陀法院)
一起遗产继承案顺利审结
首次探索将家事观护员制度
拓展至老年人权益保护领域
基本案情
母亲去世、父亲失智,
独生子女诉请继承财产
宋某和朱阿姨两人是夫妇,育有一女宋某。 2022年朱阿姨去世,年近80的宋老伯因患有老年痴呆,被法院宣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生女宋某担任监护人。
考虑到家人诸多变故等因素,宋先生决定继承母亲名下的遗产。 朱阿姨除丈夫、女儿外,无继承人及相关近亲属。 由于宋老伯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宋先生无奈之下,只好将父亲告上法院,聘请律师为父亲代理。公证程序继承遗产的想法没有得到实现。
要求以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母亲名下遗产。
本案焦点
在程序上,原被告名义上是独立的诉讼主体,但原告同时也是被告的监护人,尽管宋女士为其父亲宋老伯聘请了律师作为代理人,但此案实际上是宋女士“自己和自己起诉”的。 此外,宋某家中只有父女两人,无继承人或相关近亲属也可以参与本案担任宋老伯的法定代理人。 程序上本案诉讼成立,但逻辑上违反常识。
因此,如何充分保障失智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情理法的统一成为本案的焦点难点。
这是不是一场“自己和自己的官司”?老年人的权益如何保障?
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性,上海普陀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决定在本案中适用家务监护人制度,引入独立客观的第三方参与审理,为法院判决提供参考意见,充分保障失智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经充分考虑,法院确定聘任退休老干部为家务监护人,3名家务监护人接受聘任后,开展家务调查工作,全面了解原告诉求、本案遗产范围、被告目前生活状况及今后养老计划,并列席本案庭审。 家务观察员在调查后认为
案件处理被告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考虑到被告的关系近亲只有女儿一人,在此情况下女儿作为原告起诉被告,为被告聘请诉讼代理人并无不妥。
1.本案诉讼主体适格。无论是作为女儿的原告、法院还是社会力量,都应特别关注丧失智力的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原告是被告的监护人,但是不能擅自作出放弃、减少遗产决定的被告应当保证可以继承至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
护士的调查意见得到原告宋先生的认可,最终在上海普陀法院的主持下,各方一致同意被告宋老伯在法定继承的基础上适当多分遗产。 考虑到被告宋老伯的行为能力,调解不应终止,法院最终以判决形式确认双方意思表示,该判决目前生效。
2.应当维护好被告的合法权益。
法官说法
上海普陀法院
未成年人和家务案件综合审判副庭长,四级高级法官
陆敏
家务守护者制度目前主要应用于较少涉及的案件,是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监护权、抚养权、探视权等民事案件时,聘请第三方人员进行审前调查、案件调解、事中事后随访的制度。 法院委托观察员进行社会调查,主动获取相关证据,出具社会调查报告,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家事案件中弱势当事人在诉讼起点上的劣势,作出了公正的判决。 随着社会人口老龄化,独生子女遗产继承问题日益突出,老年人和因病失去一定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面临着与未成年人同样的诉讼困境。 法院在此类案件的处理中引入家务观保护制度,发挥自身作为司法主体适度介入的力度,可以最大限度地确保司法公平。
一、家事观护员制度为涉老案件办理提供新的解决方案
本案中的宋老伯患病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失去了独立的诉讼地位,诉讼能力不足。 由于女性宋某具有“原告”和“被告监护人”的双重身份,如果法官仅以诉讼主体的意见作出判决,实际上很可能成为宋某的“自说自话”,损害宋某的权益。 并通过观察者的视角,可以更准确、更深层次地了解案件背景、真实家庭状况,为案件审判提供多维参考,有利于促进实质性公正。 适用家务护工制度的核心目的是保证弱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本案首次借鉴该制度,为旧案老年人聘请家务护工,是对老年人权益保护的有益探索。
二、适用观护员制度有助于维护老年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
专家点评
普陀区委组织部副部长、老干部局局长马遵伟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实施积极应对老龄化的国家战略”。 积极实施老龄国家战略,事关国家发展全局,事关人民福祉,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 此次聘请老干部作为护理人员参与老案审理,是区委老干部局和区法院的一次创新尝试,聘请有丰富群众工作经验和人生经验的离退休老干部作为护理人员参与老案审理,将提高办案质量,让老年人更加合法权益
来源丨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文字:罗岱阳、陈诗若
责任编辑张巧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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