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3日消息,拇指视频显示,山西太原王女士试用期期间因给客户倒水倒太满被开除。
王先生说,自己是2月入职的综合文秘工作人员,经理在倒水事件发生后一天表示,自己不符合招聘条件。自己拒绝主动离职后收到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询问原因被告知是因为给客户茶杯中添水太满。
公司入职前未告知考核标准和条件,也未进行岗位培训,但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写着自己未按培训要求履行工作职责。 我觉得这种开除的原因很荒谬,工资还没结清,自己就被调离了工作组。
律师称,虽然王女士在试用期,公司的确拥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但也不得随意任性地解除,这是法治对企业的要求,企业必须举证证明劳动者存在不符合录用标准的情形。
根据律师的看法,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除名、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公司应当就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提供证据。
但是山西这家公司提出的辞职理由站得住脚吗? “倒水太多”是主观评论,不是客观认定。 如果公司不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据,必然会出现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