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 315维权|980元一盒鹿鞭丸检出“伟哥”,在多个直播间销售
安徽省潜山市某企业在鹿鞭丸产品中添加“伟哥”成分的行为被职业诈骗分子查处。 此前,该产品在视频平台的多个直播机房均有销售。
此前在网上发布的鹿鞭丸宣传资料。 本文均为受访者所用图
多个直播间曾售卖的鹿鞭丸,送检后发现“西地那非”
来自湖南的陈斌(化名)向《澎湃新闻》上报材料,因安徽企业生产销售添加伟哥成分的鹿鞭丸,被警方立案调查。
鹿鞭丸制品。
陈斌并不隐瞒自己是专业的假货。 2022年2月,他看了播音员《徐大嘴》的直播后,花了几千元买了几盒鹿鞭丸试吃。 后来发现,账号为《风雨战队-麻辣肌王菲》的直播间主播也在卖同样的鹿鞭丸。 该播音员加上v认证的信息,是“WFF职业卡片选手”,有80万名粉丝。
陈斌说,两位主播销售的是同一厂家的产品,分别是180元的“鹿鞭丸”和980元的“鹿宝丸”,都暗示有“壮阳”效果。
据《澎湃新闻》报道,“鹿宝丸”为木箱包装,内有2瓶、1瓶6瓶,共120克。 据包装箱信息,配料包括黑芝麻、鹿鞭、黑豆、桑葚、黑枸杞、木糖醇、蜂蜜、黄精、养殖梅花鹿胶、人参等。
鹿宝丸制品。
陈斌说,自己吃了之后,心跳加速,脸红、恶心、头晕。 后来,决定把产品拿到检验机构去检验。
河南泰庆质检公司检测报告显示,“鹿鞭丸”、“鹿宝丸”两种产品均检出西地那非。
检测报告显示,销售的鹿鞭丸非法添加西地那非。
“西地那非”是血管扩张剂,服用过量会导致心脑血管问题,是必须严格控制的处方药,其产品在我国俗称“伟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西地那非”被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陈斌说,自己要求商家退款,把卖的东西召回、销毁。 但是商家要求把商品寄回去以便退款。 他认为是有毒有害的食品,必须交给公安部门处理。
鹿宝丸的外包装。
公安介入,多人被采取强制措施
产品外包装显示,委托方为安庆市潜山市九牧皇家鹿业有限公司,厂家为安徽至舒堂鹿产品开发有限公司。
收集资料、公证后,陈斌向潜山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大队报案。
据《澎湃新闻》报道,潜山市政府在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直通车中,针对该举报,2022年5月27日,潜山市公安局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涉事企业进行抽查,市监察局对涉事单位9个
2022年7月11日,潜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涉嫌犯罪罪将安徽省徐大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潜山九牧皇家鹿业有限公司、安徽省诉舒堂鹿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移送潜山市公安局。 潜山市公安局经审查于2022年7月12日和7月28日对上述移送案件立案侦查,并向潜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立案告知书。
答复显示,潜山市公安局成立了专案组,许多人被强制措施。
根据潜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的2022年民生领域典型案稿,2022年5月27日突击检查中,现场发现疑似添加药品的鹿鞭丸2850根和鹿血丸290根、玫瑰鹿鞭丸180000根、玫瑰鹿血丸51100根。
执法人员对以上产品进行抽样送检。 经检测,部分批次鹿产品含有达拉非和西地那非等药品成分。 截至检验,添加药品成分的鹿产品货值504362元,违法所得28540元。
随后,潜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同时将查获的涉鹿产品集中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陈斌在《澎湃新闻》上展示的潜山市公安局批捕通知书显示,潜山市抓获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委托方负责人王某,目前被羁押在潜山市看守所。
此外,一些参与产品销售的人在厦门。 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区分局出具的立案告知书显示,该局认为存在犯罪事实,属于该局管辖,决定立案侦查。
销售方已被取保,称会承担责任
3月15日下午,陈斌购买鹿鞭丸的卖家——安徽徐大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老师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公司此前对该产品的违法添加并不知情,公安介入后,自己也配合调查,目前正在审查
胡老师说,这家公司是一家文化传媒公司,主要从事鹿产品的孵化。 以前为一些企业在直播间代销商品,代销这款鹿鞭丸产品的时间不长。 主要是播音员在卖。 “没有必要签约。 开设视频平台精选联盟,主播就可以直接把你的东西挂上去卖了。”
胡老师说,公司代理产品前,要看厂家的相关许可证、生产资格及相关标签标识等。 公司在代理这款鹿鞭丸产品之前,看过厂家提供的质检报告。 但制造商在鹿鞭丸中添加了这些禁用添加物质,肉眼完全看不见,无法辨别。
他表示,目前厂家相关资质已被取消,公安机关也对相关责任人采取了强制措施。
胡老师说,去年4月以后,这个产品就停止销售了。 “接下来我们来看看法院怎么判断。 该负的责任我来负。 ’他说,今后从事食品行业必须更加慎重。 特别是保健类食品,一定要进行多批次检查。
3月15日,潜山市人民检察院有关工作人员向《澎湃新闻》证实,该案已于去年底起诉至人民法院,目前尚未作出判决。
福建嘉禾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黄舟雄对《澎湃新闻》表示,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添加了“西地那非”的食品直接认定为“有毒有害食品”。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杂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杂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处罚。
黄舟雄表示,对于委托加工方、生产方及销售方是否“知情”,要综合认定行为人的认知能力、原材料采购、食品配方、食品质量检验、食品购销渠道及价格等主客观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