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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官方微博消息称,12月12日,该法院对何某某与曾某某、罗某某及成都地铁运营有限公司之间的一宗一般人格权纠纷案件进行了一审宣判。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罗某某和曾某某的行为可以分为两个阶段进行评价,分别为当时和嗣后两个阶段。
对于何某某要求罗某某、曾某某和成都地铁运营公司刊登道歉声明、在涉案地铁站连续十天宣读道歉声明,并支付50000元作为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求,法院未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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