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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下是限制减刑的八种犯罪行为:
(1)谋杀;
(2)性侵;
(3)抢劫;
(4)绑架;
(5)纵火;
(6)爆炸;
(7)散布危险物质;
(8)有组织的暴力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死缓变更】,对于被判处缓期执行死刑的人,在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后改为无期徒刑;如果表现出重大立功,二年后改为25年有期徒刑;如果犯罪情节恶劣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或者被判处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在缓期执行期间再次犯故意犯罪,将重新计算缓期执行时间,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对于累犯和因故意谋杀、性侵、抢劫、绑架、纵火、爆炸、散布危险物质或有组织的暴力犯罪被判处缓期执行死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可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同时决定限制减刑。
二、适用减刑的限度条件如下:
1、如果判处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则减刑幅度不能低于原判刑期的一半;
2、如果判处无期徒刑,则减刑幅度不能低于13年;
3、如果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后,依法改为无期徒刑,减刑幅度不能低于25年,如果改为25年有期徒刑,减刑幅度不能低于20年。
被限制减刑的罪名主要有八种,包括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有组织的暴力犯罪。然而,对罪犯是否限制减刑需要由人民法院综合考虑犯罪情节等因素作出决定,并非必然要限制减刑。犯罪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处罚是必然的。 犯罪行为虽然是人的行为,但与一般行为明显不同,正是因为犯罪行为具有这些特征,使之与一般违法行为区别开来。它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最基本特征。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由于人民当家作主,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完全一致,因此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指的是对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危害。犯罪的本质在于对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危害,以及对社会主义社会的危害。如果某种行为根本无法对社会带来危害,就没有必要将其确定为犯罪,并对其进行惩罚。某种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如果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也不被认定为犯罪。一个行为在客观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保护的利益造成实际或可能造成的危害,是危害社会的一种行为属性。没有危害社会的行为,就不存在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性展现了行为与社会的关联性,而社会在不断发展变化。在不同条件下,社会对人们提出不同的要求,国家制定了一些不同的行为规范,建立了不同的秩序。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社会条件的变化,社会危害性也发生了变化。同一种行为在某一个时期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就被允许,而在另一个时期对社会发展有害就不被允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刑期期间,如果他们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表现出悔过或有立功表现,可以获得减刑。减刑的条件包括:一是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二是检举监狱内外的重大犯罪活动,在经查证属实的情况下;三是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四是在日常生活工作中舍己救人;五是在抗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六是对国家和社会作出其他重大贡献等。经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以下期限: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一半;无期徒刑的不得少于13年;根据第50条第2款的规定限制减刑的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在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得少于25年,在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得少于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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