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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于临近有效期的药品,其赔偿准则如下:若药品在有效期内发生质量问题,消费者有权选择要求退换货品或获得相应赔偿。具体的赔偿数额将依据药品的实际市场价值、受损程度以及消费者的实际损失状况来决定。
消费者有权向销售该药品的药店或药品生产厂商提出赔偿请求,并需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
药店及药品生产厂商应主动、积极地应对消费者的赔偿诉求,确保充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对于已过期药品,《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明确规定,将其视作“劣药”处理。规定指出,凡涉及生产、销售劣药的行为,将被依法查处,包括没收所有违法生产的及销售的药品以及违法所得,并根据违法生产、销售药品的货值金额,处以一至三倍的罚款。若情节严重,则可能面临停产、停业整顿,甚至取消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等严厉措施。如若行为构成犯罪,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一旦普通药店被发现销售过期药品,将会受到如下处罚:首先,没收其库存的所有过期药品及因销售过期药品所获的违法所得,并且,还需按照违法销售药品的货值金额的百分之一到百分之三百的比例支付罚款,此处的货值金额是指库存过期药品加上已售出过期药品的总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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