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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人们经常通过微信发送红包或转账给朋友。但是,当这种行为引发纠纷时,转账和红包的经济交易性质是否相同呢?最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宗借贷纠纷案件,裁定微信红包和转账的性质有所不同,红包被视为赠送,而转账被视为借贷。因此,法院命令被告周某偿还原告刘某的借款12900元。
很多人在使用微信付款或转账时,可能仅凭金额大小来决定发送红包还是转账,而没有深入思考付款方式与付款性质的关系。然而,此案提醒我们,如果付款人和收款人因付款发生争议,微信付款的方式可能会成为判断付款性质的关键因素。
微信红包的付款限额较低,每笔不超过200元,并且由于风俗习惯,“红包”通常被认为是一种赠送。而微信转账仅仅是微信的一项付款功能,类似于银行转账,是个人或商家等常用付款方式之一。在本案中,付款人刘某和收款人周某对微信红包和转账的性质持有不同看法,但刘某无法证明她发出的小额微信红包是借款,周某也无法证明他收到的大额微信转账是赠送。
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考虑到周某之前曾向刘某借款并已归还,认为刘某向周某发送的微信红包总计2769元属于赠送,而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的12900元属于借款。这个裁决既符合“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微信红包和转账的基本功能定位和风俗习惯。
当然,赠送或转账并不完全取决于付款方式或金额大小。较小数额的微信红包也可以是借款,而大额的微信转账也可能被视作赠送。在每个具体案件中,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不能简单地将所有微信红包视为赠送,将所有微信转账视为借款。
如果付款人可以通过微信留言、红包描述、其他交流信息或借款协议等方式证明微信红包是借款,那么微信红包的性质就应该是借款。如果收款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付款人有赠送的真实意愿,并且这种赠送符合事实逻辑,那么微信转账的性质就应该被视为赠送。
为了避免混淆和误解,从而预防和解决纠纷,保护各自的权益,付款人和收款人在使用微信红包和转账时,可以做好备注和说明,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明确微信红包和转账的性质。
确定微信红包或转账的性质需要个别案例的裁决,同时也需要更加准确的司法标准。随着微信红包和转账功能的普及,相关的付款性质纠纷也越来越频繁。
最高法应该加强对这个问题的关注和研究,在总结、分析全国各地法院审理的微信付款纠纷案件的基础上,依据《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参考民间风俗,尊重意思自治原则,制定出判断微信红包或转账性质的规则和方法,明确具备哪些条件、符合哪些情况的微信红包或转账是赠送,或者是借款,以及付款人和收款人的举证责任、证据形式和范围。
只有确立清晰的规则和标准,才能消除纠纷,保障权益。统一和权威的司法规则和标准能够为各地各级法院审理涉及微信付款性质纠纷的案件提供精确的法律依据,为社会主体进行付款操作和维护权益提供法律指导,让人们心中有数,有助于提高司法办理的规范性、公正性和合理性,也有助于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 | 李英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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