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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十点左右,小徐在他居住的小区里坠楼身亡。警方介入调查之后,确认了这个案件的情况,并排除了这是一起刑事案的可能性。小盛在事情发生后承认,他并不喜欢小徐和小张,他们之间只是朋友关系。
小徐的父母无法接受他们未成年的孩子突然离世的事实。他的父亲徐先生把小盛和其他五位共同喝酒的人、KTV和小区物业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索赔总额达一百二十七万元人民币。
在法庭上,徐先生提出了三个主张:
第一,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严禁未成年人进入KTV等娱乐场所消费。然而,这家KTV的经营者未能履行这项职责,为小徐等人提供了服务,构成了民事侵权行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不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如KTV等不适合他们的场所。这些场所的经营者应在显眼的位置放置“未成年人禁止入内”的标识。如果不能确定对方是不是未成年人,应该要求他们出示身份证。
第二,小盛和其他五位共同喝酒的人在喝酒期间有过劝酒的行为,并且他们在明显知道小徐喝醉了的情况下,没有履行互相照顾的义务,也没有把他送回家,他们都存在着过错。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第二款的规定,群体性活动的参加者应该相互提醒注意安全和照顾的义务。如果因为他们没有履行这个义务而造成了伤害,他们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物业公司在小区内擅自开设了一个侧门,而且没有配置保安人员,小区的楼房大门口和电梯监控也损坏了,导致小徐进入楼房的时候没有被及时发现,他们也有一定的过错。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的规定,有过错的行为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位共同喝酒的人辩解说:其中有三个人还是未成年人,在判断未成年人通过不作为的方式完成侵权的时候,必须站在一个普通的未成年人的角度,从他们的认知和控制能力出发,并结合实际的情况来判断他们是否有能力履行义务。
KTV的经营者辩解说:从这几个人的穿着打扮上看,他们无法分辨哪些是未成年人。并且他们已经在店里面设立了“禁止未成年人入内”的警告标志,所以他们已经履行了相关的提醒义务。
物业公司反驳说:根据住宅的相关设计规范,窗户距离地面的高度小于0.9米的时候,需要采取防护措施。而现场窗户距离地面的高度达到了0.94米,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存在任何过错。并且徐先生提到的所有问题都和小徐的死亡没有直接的关系。
那么,徐先生的要求会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一审法院认为:
首先,小徐是这次群体性活动的组织者。在他的聚会上,由于自己的原因大量饮酒,然后回到了小区的楼房里坠楼身亡。他的错误比较大,他的父母没有尽到监管的责任,应该自己承担百分之八十的主要责任。
其次,KTV作为一个营业场所,根据法律规定,不应该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精饮料。虽然他们声称设置了提示,但在那个聚会有多个未成年人大量喝酒的情况下,他们并没有真正地履行法定的义务,让小徐等未成年人大量喝酒,他们对此负有一定的过错,应该承担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再次,小盛等六位群体性活动的参与者,除了一个人提前离开了,并且离开的时候没有任何异常情况,不需要承担责任之外。其他的五个人明明知道小徐已经大量喝酒,却没有尽到照顾的义务,让他自己离开了,发生了意外,他们都存在一定的过错,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尽管其中的三个人还是未成年人,但他们都已经接近成年,并且已经有了一定的认识能力,现在已经满了十八岁,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法院决定,这五个人各承担百分之二的责任。
最后,小区的设施符合验收的标准,并且和小徐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所以物业公司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总结来说,一审法院在确定了索赔金额为一百二十七万元之后,判决KTV赔偿家属十二万七千元,小盛等五人每人赔偿两万元以上。
一审判决后,小盛等人不服,并提出了上诉。但是二审法院支持了一审的观点,所以驳回了上诉,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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