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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26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就原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何兴祥涉嫌受贿、违规出具金融票证、违法发放贷款以及隐瞒境外存款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法院对被告人何兴祥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以罚款人民币五百万元;以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十万元;以隐瞒境外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最终,法院决定对何兴祥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以罚款人民币五百一十万元。
何兴祥于1963年出生,是一名中共党员,拥有硕士学位。在被任命为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之前,他的工作经历包括在中国银行上虞支行、嘉兴市分行、吉林省分行、海南省分行和山东省分行担任领导职务,最后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担任过党委委员和副行长。
2020年4月,何兴祥开始担任国家开发银行的党委委员和副行长。然而,在2021年9月9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宣布了对何兴祥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查,2022年1月26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宣布何兴祥因严重违纪违法而被开除党籍和公职。随后在2月份,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对何兴祥涉嫌受贿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和隐瞒境外存款罪做出了逮捕决定。
审判过程中发现:
2006年至2021年间,何兴祥利用在中国银行海南省分行、山东省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担任职务的机会,或利用自身职位和地位带来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何兴祥提供了银行授信、子女就业等方面的帮助。在此过程中,何兴祥及其亲属共非法收取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6636万余元。
2012年至2014年,作为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行长,何兴祥在相关企业未按集团客户进行统一信贷管理和将贸易融资用于其他用途,以及部分信贷业务抵押品价值不足的情况下,违规指示银行人员办理贸易融资信贷。在此基础上,中国银行有关分支行办理了总计63.49亿余元和1.04亿余美元的信用证和预付款担保。截至案件发生时,这些贸易融资业务造成了银行本金损失14.61亿余元。
2014年9月,在担任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行长期间,何兴祥违规决定将一些企业的贸易融资信贷额度改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中国银行的相关分支行先后发放了总计17.46亿余元的流动资金贷款。此外,在2012年至2013年,当申请人以他人名义申请贷款并挪用贷款资金时,何兴祥指示银行人员发放了总计7743万余元的贷款,导致银行本金损失962万余元。
2015年至2021年,何兴祥担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副行长和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期间,没有如实向上级报告自己家人在海外开设的由何兴祥控制和使用的银行账户中存储的约3369万余元。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何兴祥的行为构成了受贿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和隐瞒境外存款罪,应当受到法律惩罚,并实行数罪并罚。考虑到何兴祥的部分受贿行为未得逞,他在到案后主动交代了有关部门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同时也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受贿、违规出具金融票证、违法发放贷款和隐瞒境外存款的所有罪行,并表现出认罪悔罪的态度,积极退还全部非法所得和财产,因此对他给予了从轻处罚。法庭据此做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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