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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7日下午5点33分,
四川省雅安地区发生了一起
装载重烃的危险品车辆泄漏爆炸燃烧事件,
造成两人死亡,两人受伤,
直接经济损失达441万元人民币。
事情发生在S8成名高速公路名山服务区内,
成都方向的一辆危险品运输车辆发生了泄漏,
大约一分钟之后泄漏气体发生了爆炸,
火焰迅速蔓延,导致两名伤者倒地。
另一段监控录像显示,
两名男子在事发起初在危险品运输车辆顶部进行操作,
随后发生了气体泄漏,
他们试图重新封闭顶盖,但是没有成功,
紧跟着就发生了爆炸。
最近,
四川省雅安市应急管理局网站发布了一份报告,
名为《S8成名高速名山服务区“11·7”一般爆燃事故调查报告》。
经过调查,这个事故被认定为一次
由于非法运输危险物品和违规处理所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涉及此次事故的相关单位如下:
南充市通发运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发运业公司),是事故运输车辆的所有者。
雅安市中弘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弘能源公司),是本次事故中重烃的制造单位。
江油宝璐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璐机械公司),是本次事故中重烃的购买单位。
事故的发生过程如下:
2023年11月6日晚上10点左右,
中弘能源公司的鄢某联系李某波前往中弘能源公司装载重烃,
李某波接着通知陈某明。
11月7日上午8点左右,李某波回复说装载车辆会在11月7日中午抵达中弘能源公司。
上午8点56分和9点1分,
陈某明两次打电话给何某,
让何某去中弘能源公司将重烃运送到宝璐机械公司。
上午10点3分,陈某明告诉宝璐机械公司的总经理赵某,
有重烃即将运到,赵某同意接收。
下午12点56分,
司机何某搭载押运员何某权驾驶川R88504抵达中弘能源公司,
下午1点1分,空车过了磅后进入了装填现场,
下午1点5分开始装填重烃,
总共装填了8.5吨的重烃,
下午3点1分,这辆车离开了装填现场。
下午3点25分,
何某驾驶川R88504离开中弘能源公司,
途经省道210、国道351、国道318和茶马大道。
下午4点11分,这辆车从G5京昆高速雅安西康大桥收费站进入了高速公路。
下午4点45分,
川R88504进入了S8成名高速名山服务区(成都方向)。
两名服务员分别在下午4点46分和48分引导这辆车停到了危险品停车位,
下午4点50分,车辆停在了危险品停车位。
下午5点24分,
川R88504离开了危险品停车位,
在服务区出口处,何某、何某权发现了车辆异常并下车检查。
随后,何某驾驶车辆回到了危险品停车位,
何某权跑步回到危险品停车位。
下午5点28分,
何某、何某权携带维修工具登上了罐顶,
两人同时对油气回收阀连接软管泄漏点进行了处理。
然后,何某、何某权打开了人孔小盖压板。
下午5点32分43秒,
罐体顶部开始排出重烃,并迅速扩散形成了气态云团。
下午5点33分38秒,
气态云团遇到了服务区综合楼外部正常工作的制冷设备压缩机产生的电火花,
引发了爆炸和燃烧。
事故的直接原因
经过事故调查小组的综合分析,
事故的直接原因为:
川R88504柴油罐车非法运输重烃,
并且罐体的呼吸阀无法起到减压的作用。
在运输过程中,罐内的压力升高,
气体从罐车顶部的油气回收阀连接软管处泄漏出来。
驾驶员和押运员在处理泄漏点时,使重烃喷射出来,
重烃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态云团,
接触到了服务区综合楼外部运行的非防爆制冷设备压缩机,
引发了爆炸和燃烧。
事故的间接原因
1. 重烃运输企业的主体责任未得到落实。
运输企业对其所有车辆失去了管理和控制,
没有实施车辆动态监控、安全教育、电子运单等管理规定;
没有对车辆运输介质的合规性进行管控;
没有及时发现运输车辆的运输介质不符合承运要求,
自行更换押运员等事故隐患;
没有对车辆驾驶员和押运员进行有效的管理,
没有组织驾驶员和押运员进行应急救援演练。
2. 重烃产生企业的安全管理不到位。
没有对重烃的危险性进行全面的认知和分析,
没有制定相关的充装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3. 重烃经营企业的管理混乱。
没有向承运方提供危险货物托运清单,
没有安排符合重烃运输要求的车辆进行运输。
4. 行业部门的监管不到位。
行业部门没有认真履行行业安全监管的工作职责,
日常的监督和检查不够深入和细致。
关于对相关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滑动查看)
(一) 因在事故中去世而免予或不予追责的人士
何某,事故车辆的驾驶员,非法运输重烃,
违规处理泄漏点,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考虑到他已经在事故中去世,不再对他进行追责。
何某权,事故车辆的押运员,非法运输重烃,
违规处理泄漏点,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考虑到他已经在事故中去世,不再对他进行追责。
(二) 建议移交给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士
1. 袁某栋,通发运业公司的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
负责公司的全部工作。
未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对本次事故负有主要的管理责任,
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建议将其移交给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 孙某国,通发运业公司的总经理,
主要负责公司的安全生产、环保和信访维稳工作。
未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对本次事故负有主要的管理责任,
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建议将其移交给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 陶某强,中弘能源公司的副总经理和生产运营部经理,
负责公司的生产和安全管理工作。
未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
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建议将其移交给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 赵某,宝璐机械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未依法履行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没有安排符合重烃运输安全要求的车辆承运,
没有履行向承运人说明危险货物的名称、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的职责,
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
建议将其移交给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5. 陈某明,重烃交易的介绍人。
擅自安排柴油运输车辆运输重烃,
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
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将其移交给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如果司法机关没有对其进行刑事责任追究的话,
雅安市应急管理局及其相关部门可以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三) 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部门公职人员履行职责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移交给纪委监委。
对于相关人员党纪政务处分、组织处理的处理意见,
根据权限由相应的纪委监委机关提出。
(四) 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 通发运业公司。
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职责,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
建议由雅安市应急管理局依法进行处罚。
2. 中弘能源公司。
擅自增加了重烃的收集存储设施,
对重烃的安全风险辨识和管控不足,
没有制定重烃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
建议由雅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3. 宝璐机械公司。
变更法人后未按照规定履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负责公司实际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依法取得合格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
建议由绵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五) 对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1. 通发运业公司相关人员
(1) 朱某芬,通发运业公司的安全副总,
对企业员工管理不到位,
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对事故车辆管理缺失;
对驾驶员和押运员的应急处置培训不到位,
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
建议由雅安市应急管理局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2) 袁某涵,通发运业公司的安全科科长,
负责拟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组织和参与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
组织对危险源进行评估和管控等具体工作。
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对事故车辆管理缺失,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对驾驶员和押运员的应急处置培训不到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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