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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不得擅自放快递柜_快递不得擅自投驿站、快递柜!违者最高罚3万

2024-03-01 17:57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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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不得擅自放快递柜_快递不得擅自投驿站、快递柜!违者最高罚3万

快递不得擅自投驿站、快递柜!违者最高罚3万

根据交通运输部官方网站的消息,《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22号),已经在2023年12月8日的第28次部务会议上审议通过,并将于2024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该办法明确规定,如果未经用户同意就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或快递服务站等途径投递快件,将会被视为违规行为,被严厉禁止,最高可被罚款3万元人民币。

具体条款如下:

第九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秉持绿色低碳发展的理念,承担起环境保护的责任。

第十六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的规定,推动快递包装实现标准化、循环化、减量化和无害化,避免过度包装。

第二十八条:收件人可以通过签名或其他容易识别和保存的方式来确认已经收到快件,也可以指定他人代表自己验收快件并确认收到。

如果收件人或其指定的代理人无法面对面验收快件,那么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该与用户另外商定快件投递的方式和服务确认收到快件的方式。

未经用户明确同意,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代替用户确认已收到快件,也不得擅自将快件投放至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快递末端服务设施。

第五十四条:对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以下情况之一者,邮政管理部门有权下令改正,给予警告或公开谴责,并可处以1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如若情节严重,则罚款金额将在1万元人民币以上3万元人民币以下:

(一)未经用户同意而代为确认收到快件的;

(二)未经用户同意而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方式投递快件的;

(三)粗暴处理快件或践踏快件的。

同时,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建立完善的服务质量和业务操作规范制度,确保服务质量,并需满足以下条件:

- 法律法规规定的寄件人身份核查程序应得到执行,身份信息需要被记录。如果寄件人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或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企业则不得接受其快件;

- 对于寄件人寄送的非信函类物品,企业需进行开包验视,记录物品名称等相关信息。如寄件人拒绝提供物品信息或提供的信息与实际开包验视情况不符,企业同样不得接受其快件;

- 如非受不可抗拒因素影响,企业应按预先约定的时间将快件送到收件人的指定地点,包括收件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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