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中,一家公司试图以虚拟货币形式支付员工工资的行为未获得法院的支持。法院最终判决该企业应以人民币支付员工沈先生总计27万余元的工资、奖金等。
案件详情回顾2019年6月,沈先生与某网络科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他在产品部担任产品副总裁,每月薪资5万元人民币,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度。
沈先生声称,他于2020年6月16日向公司提出辞职,但公司以项目未完成为由,与其协商将离职时间推迟至项目结束,并承诺支付他10月份的全额工资。
然而,在项目结束后,公司未能按时支付沈先生10月份的全额工资,以及他在2019年5月20日至2020年10月17日期间的“14薪”部分、目标绩效奖金、年度绩效奖金和加班费。由于该公司现已注销,其两位股东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法庭辩论与判决结果在庭审过程中,公司股东胡某辩称,公司已根据沈先生的出勤情况用虚拟货币USDT支付了他的工资。但是,由于沈先生经常迟到早退,他的绩效评分为C级,所以公司无需向他支付“14薪”。胡某还指出,公司并没有要求沈先生加班,他在公司吃外卖并不代表他正在加班。另一位股东邓某并未出席庭审,也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据透露,公司在实际执行合同时,是以2574元人民币加虚拟货币USDT的方式支付工资的。其中,2574元人民币已发放至2020年10月,而USDT已发放至2020年9月。
经过法官询问,双方都确认USDT指的是泰达币,是一种虚拟货币。沈先生要求公司以人民币的形式支付被拖欠的工资、“14薪”工资、绩效奖金等,而胡某则坚持应该用虚拟货币进行支付。
朝阳法院审理后认定,“14薪”工资、目标绩效奖金和目标年度奖金应该是并列的关系,而不是包含关系。因此,沈先生要求支付“14薪”的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法院认为,胡某目前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考核情况和考核标准。作为绩效考核单位,公司应为此承担不利后果。胡某应按照100%的比例支付沈先生的目标绩效奖金和目标年度奖金。
法律法规解读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工资必须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此外,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
2021年9月15日,央行、最高法、中央网信办等十部门发布的规定明确指出,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坊、泰达币等虚拟货币不具备法偿性,不应也无法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因此,本案所涉及的泰达币(USDT)作为一种虚拟货币,不应也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胡某提出的用虚拟货币支付工资的要求无法得到支持。相反,沈先生要求以人民币的形式支付工资、奖金等合法合理,得到了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