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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去洗手间是人类正常的生理需要,但是有的人每天却利用这个机会过度地长时间逗留在洗手间,最终导致他们被公司开除?一名员工因为长时间“领着薪水上厕所”而遭到解雇。这名员工名叫王某,他在2006年4月加入这家公司,2013年4月,他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家公司的《员工手册》由《公司简介》《员工就业相关规则》《附加规则》三个部分组成。王某已经通过签字的方式,确认他已经收到第三版《员工手册》,并且他表示他已经阅读过了。
2014年6月,公司设立了一个特殊的任务室,并把王某调到了这个任务室。这个任务室只有一个员工就是王某,而且是由总经理直接管理,负责完成总经理交给他的相关工作。
2014年12月,王某因为肛肠疾病在医院进行了手术,2015年1月他的伤口愈合了,但是他一直表示还有疼痛感。从2015年7月开始,王某每天都会在厕所逗留3到6个小时。
根据记录,从2015年9月7日到17日(除了9月13日),王某每天分成两到三次,总共去了22次,每次逗留的时间是47分钟到196分钟,每天分别在厕所逗留的时间分别是3小时50分钟、4小时28分钟、4小时18分钟、2小时32分钟、4小时35分钟、4小时16分钟、4小时29分钟、4小时01分钟、5小时29分钟、5小时22分钟。
2015年9月22日,公司针对王某长时间逗留在厕所的事情和他的沟通,并对这次沟通做了书面记录。在得到公司工会的书面同意之后,公司在当天做出了《惩罚解雇通知书》,引用《员工就业相关规则》第一部分“就业规则”第79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迟到、早退、未经允许因私离岗一个月内累计达到15次或者一年内累计达到25次的时候”,决定从2015年9月23日起解除与王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
2015年10月,王某提出仲裁,要求继续执行他与公司之间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恢复合同约定的职位。经过仲裁委员会的审理,公司被认为是非法解雇,裁定公司继续执行与王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公司不满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断:
超出正常生理需求范围,解雇合法!
一次审判:
关于长时间停留在洗手间是否影响工作的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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