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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饭健身理发都能被直播_吃饭、理发、健身被直播?消保委发声:如此营销涉嫌侵权!

2024-04-30 11:55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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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饭、理发、健身被直播?消保委发声:如此营销涉嫌侵权!

随着线上线下的消费场景加速融合,一种未经消费者同意即利用其真实消费情境进行直播营销的现象日益增多,引发了公众的普遍不满。近日,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针对这一问题发表声明,指出一些商家和主播的行为不仅可能侵犯消费者的肖像权,而且还可能给消费者带来更多的风险。

据媒体报导,日前在陕西西安,两位老人在用餐时被商家拍摄视频并随后未经同意就被发布到网络上,直到老人的亲属无意间看到这段视频才得知此事。经过多次交涉,商家最终删除了视频。许多消费者在不知情或未经询问的情况下,被动成为了商家直播或短视频引流的工具,他们的言行举止可能被迫接受他人的审视和评价,而且面部信息安全也可能因此受到威胁。

在今年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期间,江苏省消保委携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2023年度全省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其中的一个案例明确指出,“未经同意公开视频,侵犯肖像权应承担责任”。这个案例起到了警示作用,具有指导意义。

案例中提到,叶某前往一家造型工作室理发,期间造型师孙某拍摄了两人讨论发型和理发过程的视频,并在服务结束后将其上传至个人社交账号进行宣传。叶某发现后与孙某沟通,孙某虽一度删除视频,但后来却在叶某的脸部打码并配上文字“北上广客人得罪不起”,再次上传视频。两天后,孙某才彻底删除了视频。叶某认为孙某的行为侵犯了他的肖像权、隐私权和名誉权,并诉诸法庭,要求孙某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等费用。法院认为,尽管叶某不反对拍摄视频,但他并未明确同意孙某将视频公之于众,因此孙某的行为构成了对叶某肖像权的侵犯,并判决孙某在社交平台上连续道歉十天,并赔偿叶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等损失。

此案例凸显出,《民法典》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制作、使用、公开其肖像。当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便使用含有消费者形象的短视频进行商业宣传时,已构成了对消费者肖像权的侵犯,必须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江苏省消保委强调,商家希望借助实体消费场景展示吸引顾客并无可厚非,但不应未经消费者知情同意,就把他们置于众目睽睽之下并用作营销手段。不是每个人都愿意成为摄像头下的焦点。我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授权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部分商家未经消费者同意,就直播如健身、就餐等突出消费者个人形象的消费场景,或是擅自制成短视频上传到平台进行商业推广,实际上是将消费者视为引流工具或免费广告,模糊了商家经营自主权与消费者合法权益之间的界限,同时存在侵犯消费者肖像权以及泄露消费者行踪隐私、面部信息的风险,尤其在当前生物识别技术广泛应用的背景下,面部特征、指纹信息、行动轨迹等个人画像数据极易被获取,一旦落入不法分子之手,将会对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

因此,江苏省消保委建议商家在商业营销中平衡自身的利益需求与消费者的权益诉求,采取合法合理的营销方式或宣传引流措施,尊重营销边界,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在进行直播引流或上传短视频前,应充分告知消费者拍摄的内容、目的及使用范围,并征得消费者的同意。

同时,消费者也需要提升风险防范意识,敢于对侵害个人肖像形象、个人信息安全的行为说“不”。法律已为权益保障构筑起坚固的“防护墙”和“保护盾”,消费者无需因为力量单薄而不勇于表达真实意见,也不应因事情看似微小而忽视自身权益的维护。若发现权益受损,应及时与商家协商要求删除相关的直播或视频,协商无果时,可以通过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关平台同样需要加强对涉及消费者就餐、健身等突出个人形象的消费场景的短视频或直播内容的审核力度,细化和完善平台内部管理规则,对于涉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要及时切断直播流或下架相关视频,必要时还可以采取限制推送、封禁账号等形式加以惩处。

报道/薛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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