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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与16岁女孩相约开房涉嫌强奸二审改判_男子与16岁女孩相约开房涉嫌强奸,二审改判

2024-05-13 10:18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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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与16岁女孩相约开房涉嫌强奸,二审改判

通过交友应用结识,

随后因涉嫌强奸遭到逮捕

初次审判结果:

法院判定其构成强奸罪,处以四年有期徒刑

在初次审判的裁决书中,针对魏某涉嫌强奸罪的指控,检察机关出示了被告人的口供、受害者的陈述、证人证言、辩护笔录以及书证等相关证据,认为魏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强奸罪。

媒体关注到,在初次判决中,魏某的辩护律师指出警方在审讯过程中存在指认口供等非法取证行为,建议将相关询问笔录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同时认为控方指责魏某犯下强奸罪的证据并不充分。

然而,一审法庭驿城区法院认为,尽管侦查人员在审讯魏某的过程中确实存在打断、训斥行为,且部分记录与魏某的供述内容不一致,但有关魏某承认违背受害者意愿发生性关系的记录内容得到了客观证实,且与受害者的陈述相吻合。另外,魏某当庭否认曾与受害者发生性关系,且未能给出合理的解释,因此,法院并未采纳魏某及其辩护律师的相关辩护意见。

提出上诉之后,

二审改判为强奸未遂

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魏某和他的家人表示无法接受,并提出了上诉,而辩护的重点依然围绕着取证程序是否合法展开。

魏某家属提供的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显示,2023年6月初,被告人魏某通过一款社交应用认识了受害人小雨并加为微信好友。同年6月12日晚,小雨赴驻马店市区参加足球比赛之际,魏某邀约小雨见面并将其带到驻马店市一家酒店,在酒店房间内企图强行与小雨发生性关系。期间,小雨表示疼痛并进行了抵抗,用手推开魏某,之后魏某起身离开了现场。

在二审判决书中,魏某的辩护律师提出,侦查机关在审讯魏某的过程中存在威胁、诱导供述等非法取证的情况,应将讯问笔录及同步录音录像视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同时,侦查机关在询问张某某过程中也存在诱导和篡改笔录等问题,同样应将相关询问笔录和同步录音录像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原审判决认定魏某构成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宣告无罪。

经过审理,驻马店市中院认为,基于侦查机关对魏某及小雨讯问时同步录音录像的内容,可以排除侦查机关对魏某、小雨取证时的诱导性内容。虽然侦查机关对魏某有过呵斥行为,但这不足以迫使魏某承受难以承受的痛苦从而做出违背意愿的供述,因此这部分证据不予排除。但是,魏某供述与小雨陈述中互相印证的部分,即在魏某试图实施强奸行为时,小雨确实表现出了反抗行为,这部分内容并无诱导情形,应作为定案的依据。

在判决书中,驻马店市中院也就其他几项争议问题作出了判断。针对魏某声称自己未曾脱掉内裤,未与小雨发生性关系的说法,驻马店市中院认为,魏某的翻供与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和小雨的陈述不相符,且缺乏正当理由和合理解释,故此辩解不成立。对于辩护人提出的魏某与小雨是在“他趣”交友软件上相识,女方在见面之前已有明确性意图的观点,驻马店市中院认为,“他趣”系正规交友平台,并且从魏某妻子提供的魏某与小雨的微信聊天记录来看,小雨并未明确表达过与魏某发生性关系的意愿。

最后,驻马店市中院认定,魏某强行与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了强奸罪,理应从重惩处,但由于其在犯罪过程中有中止行为,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据此,法院做出了终审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的内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魏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魏某的辩护律师何智娟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强奸案件大多发生在封闭场所,双方说法常有出入,很难还原当时的真实情况,“不过(魏某家属提供的)聊天记录较为真实地反映了两人交往的过程,特别是案发之后女孩仍有多次与他(魏某)保持正常联络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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