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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断”、“强硬些,避免随意发言”……
一张微信群聊截图在中国法律界引起了热议:上级法院是否有权指导下级法院办理案件呢?
此事发生在2024年5月11日,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天峻县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12名被告人的寻衅滋事案件,该案件在此之前已经在天峻县法院完成一审,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当日下午4点左右,审判长宣布休庭。刘征,作为其中一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在经过审判长座位时,无意间看到了电脑屏幕上显示的前述聊天记录。
群聊中的发言者昵称为“哈斯庭长”,疑似为原二审审判长、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哈斯朝鲁。
这张照片在网络上传播后引起了广泛关注。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劳东燕、张建伟以及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哲玮在接受南方周末采访时表示,依据法律规定,上下级法院之间存在的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而非行政级别的领导关系。在实际操作中,上级法院对下级的监督,在个案层面应限于法律适用层面,不应干涉具体的审理进程和事实认定,否则会导致上诉制度失去实质作用。
辩护律师刘征透露,他是在查阅案件资料时偶然发现了法院内部微信群聊的信息。
他发现电子卷宗中部分文字未完整拍摄,且有些证据材料为藏语,因此向法院提出了翻译这些内容的要求。
5月11日上午休庭后,刘征向承办法官达哇吉反映了这个问题。达哇吉回复刘征,当日下午庭审时将提供纸质卷宗供其查看。然而直至下午休庭,刘征仍未见到纸质卷宗。
休庭后,合议庭成员通过审判席后的小门离开。刘征尝试追上达哇吉询问解决方案时,经过审判席时注意到法官的电脑并未关闭,并注意到了上述微信聊天记录并进行了拍照保存。
根据聊天记录截图,微信群成员共有7人,其中包括“哈斯庭长”,以及昵称为“南院”(疑似天峻县法院副院长南夸尖参)、“樊旭华院长”(天峻县法院院长)、“法院李加东智”(网络管理员)和“师刚主任”(天峻县法院综合办公室工作人员)的其他成员,以及登录者达哇吉。
据公开资料,樊旭华确为天峻县法院院长,师刚为天峻县法院综合办公室工作人员,李加东智担任网络管理员职务。
多位参与此案的辩护律师称,在先前与达哇吉沟通案情时,她将此案审判长、天峻县法院副院长南夸尖参简称为了“南院”。
聊天记录中,“哈斯庭长”发送消息称,“审判长现指示只核实身份及诉讼权利,合议庭也相信翻译人员能够胜任职责。请大家尊重法庭的决定,服从法庭的安排。”多名律师回忆,南夸尖参在法庭上确实有过类似的表述。鉴于多数被告人并不精通汉语,律师们申请让被告人聘请的藏语翻译进入法庭协助,并对可能出现的翻译错误和遗漏进行提示。起初,南夸尖参提出折衷方案,由他自己纠正现场翻译的不准确之处。但随后他的态度发生变化,其表述内容与“哈斯庭长”在群聊中的答复相仿。
紧接着,“樊旭华院长”发言道,“无需与其协商。”之后,“哈斯庭长”则发出“中断”、“坚定些,不要随意发言”的指令。
看到聊天信息后,刘征立即向在场的公诉人提出了质疑,为何原审二审法官哈斯朝鲁在指挥庭审?公诉人随之叫来了法警。
随后,刘征因怀疑哈斯朝鲁、樊旭华滥用职权渎职而报警。大约十分钟后,天峻县公安局副局长带领相关人员到达现场,将审判席上的电脑主机进行了查封处理。
次日晚,即5月12日,共有10位此案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联名向达哇吉及其书记员递交了此案应由海西州以外的法院管辖的书面意见。
他们认为,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派遣哈斯朝鲁介入此案已经损害了二审终审制的基本司法制度,此案在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显然无法获得公正审理,因此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不应对此案行使管辖权,应当逐级上报至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并指定由海西州以外的法院进行管辖。
5月13日凌晨,书记员联系刘征,告知他当日不再开庭,原因在于需先行请示确定律师们提出的管辖异议是否成立。
5月14日下午,部分律师前往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管辖异议意见。截止发稿时,此案是否将继续开庭或是更换管辖法院,律师们仍在等待之中。南方周末记者多次拨打达哇吉、南夸尖参、哈斯朝鲁的电话,但三人均未接听。
(事发后,警方来到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受访者供图)
“四类案件”指导边界模糊
2024年5月13日晚,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情况说明,指出此案属于重点监管的“四类案件”,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派人指导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符合相关规定,但在具体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监管措施不规范的现象。
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信息显示,2024年1月24日,海西中院召开了2023年度全州法院审判质效讲评会,会上明确要求压实院庭长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对“四类案件”的全链条监管。
对于“四类案件”的具体规定,可追溯至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4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根据指导意见,“四类案件”涵盖了四种情形:重大、疑难、复杂、敏感的案件;涉及群体性纠纷或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况;与本院或上级人民法院同类案件裁判可能存在冲突的案件;有关单位或个人反映法官存在违法审判行为的案件。
一旦案件被标识为“四类案件”,法院院长、庭长可以针对审理过程中需要关注和解决的问题采取监督管理措施,如要求合议庭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审阅案件庭审提纲和审理报告;调阅卷宗、旁听庭审等。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哲玮向南方周末记者表示,这份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源于司法责任制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司法责任制的核心目标是要实现“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即将案件审判权和裁判权真正交还给具体的审理法官。然而,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是,如果将所有案件裁判完全交给具体审理法官决定,可能会带来一定风险,特别是对那些特别重大、疑难或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力的案件而言,一旦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反而可能导致司法权威受损。
早在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中,就已经建立起了对“四类案件”的个案监督管理模式。而在2021年的指导意见中,是对个案监督管理机制的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可以视为司法责任制的一项重要补充。
指导意见中明确了本级法院内部的监督职能,而对于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仅在一处提及,“院庭长对下级法院审理的‘四类案件’依法履行监督指导职责,不属于违反规定干预过问案件。”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劳东燕强调,院庭长监管“四类案件”同样需要遵循相应的程序性要求,“并非意味着法官在审判时,可以在后台指挥。”
指导意见对监督程序进行了规范化规定:院庭长在监督管理案件时,应在办案平台上全程留痕,或者形成书面记录归档备查;对于案件的处理意见,应在专业法官会议或审判委员会会议上发表,并记入会议记录,签字确认后在办案平台或案卷中留下痕迹。未经法定程序,院庭长不得直接改变合议庭的意见。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也认为,无论何时,院庭长在法庭审判中应当尊重审判长作为法庭审判核心角色的地位,确保审判长对庭审活动拥有唯一的指挥权。“院庭长,乃至上级法院的领导,不得超越审判长的庭审指挥权,对庭审活动进行遥控或现场干预。”
张建伟分析指出,出现院长或上级法院对庭审进行遥控指挥的情况,其中一个原因是指导意见未能清晰划定监督指导的界限,“如何尊重审判组织的主体性,如何依法进行监督指导,目前仍然相当模糊。”
最高法:禁止就事实问题请示
刘征担忧的是,哈斯朝鲁作为二审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干预一审审理,这可能意味着二审的形同虚设。
这样的担忧并非孤例。2023年4月,南方周末记者参加了一场关于刑事二审不开庭的研讨会,许多参会律师在发言中都谈到了案件请示制度:“下级法院往往会按上级法院的意见进行判决”,即使二审得以开庭,其意义也不大。
在我国现行立法中,并未对案件请示制度做出明文规定,然而该制度在实践中却长期存在并已成为法院的一项常规做法。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万毅曾对有关案件请示制度的文件进行了梳理:1986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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