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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0年9月以来,甄俊(化名)与郝美(化名)建立了恋爱关系,并在随后的三年同居生活中,两人之间存在着大量的资金互动,互相转账。然而,双方在2023年7月发生了争吵,导致甄俊发现被郝美从微信联系人中移除,他们的恋爱关系宣告终结。同年10月,甄俊以婚姻目的未能实现以及郝美不当得利为由,将此事诉诸法院,请求郝美归还恋爱期间他向她转账的共计61.4万余元及其产生的利息。
面对指控,郝美反驳称这61.4万元的转账涉及恋爱期间多种法律关系,包括共同生活消费、赠送、合作和补偿等,并非不当得利。同时,郝美提供了证据表明,在恋爱期间,她曾向甄俊转账总计42.6万余元,并承担了双方共同生活所需的房租等开销。
深圳南山区法院经过审理指出,恋爱期间的财物赠与包含了深厚的情感因素。当双方未能步入婚姻殿堂,一方要求返还财产时,不能仅凭财产数额做判断,而应当遵循善意原则、诚实信用等法律规定,综合考量金钱用途、交往时长、双方的经济能力和消费水平等因素。
在这起案件中,由于双方恋爱关系持续时间较长并且共同居住、共同生活,郝美确实也有向甄俊转账的情况,并出示了证据证明甄俊给她转账的钱款用于双方的生活开销、甄俊在其工作地点的消费、以及甄俊对她的补偿等。然而,甄俊并未能充分举证这些转账是基于结婚为前提条件的赠与,也无法充分证实其某些大额转账的具体用途。甄俊在恋爱关系存续期间,出于交往需要进行了多次转账,郝美因此获益的行为并不缺乏法律依据,故应视为赠与合同纠纷。
据此,法院认定甄俊向郝美的转账属于双方交往过程中的自愿赠予行为,最终判决驳回甄俊的所有诉讼请求。目前,这项判决已经生效。(文/记者:章程 通讯员:胡旬子、张琳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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