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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中,原告公民可否因精神受到损害和打击要求经济赔偿_行政诉讼败诉承担费用一般是多少

2024-06-24 19:31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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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中,原告公民可否因精神受到损害和打击要求经济赔偿?

在行政诉讼中,是否可以寻求精神损害赔偿是一个关注点。依据行政侵权的赔偿原则,主要采取非财产性补偿手段,辅以财产性赔偿。现行《国家赔偿法》虽然确立了非财产性补救途径,但其覆盖范围有限,且缺乏明确的财产性赔偿规定。因此,借鉴民事法律体系中对个人精神伤害的更广泛救济经验变得尤为重要。实际上,行政行为不当往往伴随机敏伤害,但这并不意味着每起行政赔偿案件都必然涉及精神损害的金钱赔偿。财产性赔偿的应用需谨慎,仅当非财产性措施无法充分补偿受害者时方才启用。若非财产性补偿已足够,无须额外进行金钱赔偿。防止精神损害赔偿的过度使用,以免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立法意图,精神损害赔偿不应作为孤立的赔偿方式,而应与其他责任形式结合使用。

行政诉讼败诉承担费用一般是多少?

行政诉讼的费用缴纳遵循以下规则:

1. 对于商标、专利及海事相关的行政案件,每案需缴纳100元;

2. 其余行政案件则每案50元。

当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且未被采纳时,费用介于50至100元之间。诉讼成本通常由败诉方负担,若双方均有责任,则分摊此费用。这一原则覆盖一审和二审程序。值得注意的是,败诉方仅承担案件的基本受理费,额外的诉讼开支则依据实际发生额由法院决定。

通常情况下,诉讼费用由败诉的一方支付:

- 若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或确认被诉行政行为无效,初、终审费用均由被诉机关承担;

-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情况下,费用依各自责任比例分摊;

- 如被告改变行为导致原告撤诉获准,费用转由被告支付。否则,败诉方仍需承担费用;

- 共同诉讼中,败诉方的费用分摊依据其人数、利害关系及诉讼行为由法院判定;

- 当涉及连带责任的败诉,所有相关方共同承担费用;

- 第三人在特定情况下败诉,其费用分担遵循上述原则。

然而,存在特殊情况,诉讼费用不由败诉方承担,而是依据具体情况分配:

- 原告主动撤诉(非因被告行为改变)时自担费用,且受理费减半,其他费用实支实收;

- 申请诉讼保全或执行的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 当事人个人的诉讼行为产生的费用,无论胜负,均由本人负责。此类费用涵盖所有因个人诉讼行动产生的开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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