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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教师私自占用学生学费而不上缴的行为,学生寻求正义的途径包括:
1、学生或家长有权向警方报案,指控其涉嫌侵占公共财物、贪污或挪用公款,以启动法律程序追究其刑事责任。
2、首先,建议学生将此事如实反映给校方高层,尤其是校长,确保学校了解到问题的严重性。在此基础上,学校应承担起责任,向受影响的学生提供适当的补偿或解决方案。
通过这些步骤,既保障了学生的合法权益,也促使学校内部管理和监督机制得到应有的重视。在处理此类问题时,保持沟通的正式性和合法性至关重要,以确保问题得以妥善解决。
深圳市教育培训管理规范
第一条 为强化深圳市教育培训行业的管理,确保机构运营正规化,推动教育培训市场的健康繁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成人教育管理条例》、《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办法》及其细则、以及《深圳市民办教育若干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涉及的教育培训机构特指经市、区教育局审批设立的非营利性质机构。
第三条 取得办学许可后,机构需依法在民政部门完成非企业单位法人注册,税务登记,设立财务账户,获取机构代码,并刻制公章,方能开展教学活动。区教育局应及时向市教育局通报新设机构信息。
第四条 机构应将办学许可证、法人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等重要证件置于显著位置公开,以供社会监督。
第五条 教育培训机构需设立董事会或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成员包括创办人、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且至少三分之一的董事或理事需具备五年以上教育背景。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名单需报备审批机构,并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六条 机构应按要求组建党群组织,加强组织建设。
第七条 各培训项目应配备与规模、层次相符的专业教师,符合条件的教师可申请市教委的职称评定。
第八条 招聘教职工时,机构须依法签署劳动合同,提供社保,安排年度健康检查,并建立人事及师德档案,针对青少年培训还需设立专门的师德记录。
第九条 聘请外籍教育专家需获得相关部门的资格认证,并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向教育局报备。
第十条 机构应设安全负责人,建立安全机制。面向青少年的,安全责任人需接受专业培训并持证,食堂和住宿需符合安全标准。
第十二条 对青少年教育的机构,需与家长签约,建立沟通机制,对缺席情况及时通知家长,并定期反馈学习进展。
第十三条 严禁与公立学校不正当合作,不得以培训成果承诺升学,禁止加重学生负担的培训行为。违规者将被通报批评,并年检不合格。
第十四条 机构应制定教学管理规程,使用正式大纲和教材。
第十五条 收费项目和标准需备案,并公开,接受监督。
第十六条 每年进行财务审计,审计结果与年检结果一同公布。
第十七条 收费应用于教育和改善设施,不得挪用或跨年收费,高收费机构需报告学费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 投资回报比例应合规,经董事会决议并报备。
第十九条 接到退费请求需在五日内响应,退费遵循省级规定。
第二十条 设立分支教学点需符合同等标准,事先报备,不得转租或加盟。
第二十一条 跨区域办学需先获区级许可,再申请市级审批,原许可应注销。
第二十二条 联合高校办学历教育需经多级教育部门审批并备案。
第二十三条 任何重大变更均需教育局审批,并办理相应登记。
第二十四条 不得超出许可范围经营。
第二十五条 招生宣传应真实,不得夸大,并报备。
第二十六条 年检材料应在每年前3个月提交,逾期视作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 年检结果及新设机构信息将公开发布。
第二十八条 教育机构及其员工在教师节表彰中享有公校同等待遇。
第二十九条 违规行为将被纠正,严重者吊销许可证。
连续两年不合格或三年基本合格后,第三年直接判定不合格。
第三十条 本规范由市教育局解释,自2014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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