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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以及成都高新区,城镇义务兵的家庭将享受到的优待金标准,至少为前一年成都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而农村义务兵家庭的这一标准,则设定在前一年同指标的30%以上。
(二)对于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县和郫县,城镇义务兵家庭的优待金不低于前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农村义务兵家庭的标准则是该收入的20%及以上。
(三)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新津县及蒲江县,不论是城镇还是农村的义务兵家庭,其优待金标准均需达到或超过前一年成都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某些区(市)县当前的优待金标准高于上述规定,不得降低其执行标准。
资金保障方面,原则上,各区域(市)县的财政负责本区域内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发放。然而,市财政会特别支持青白江区、都江堰市等九个县市,为其提供60%的财政补助,确保这些地区的义务兵家庭能够得到充分的经济支持。
为体现对国家英雄的关怀,我国上调了各类特定群体的抚恤金标准。残疾军人、伤残的人民警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伤残民兵民工的年度残疾补偿金区间提升至10850至116270元,增长幅度超过7%。
对于“三属”,即烈属、因公殉职军人家属、因病去世军人的家属,其定期抚恤金额上升至每月2552至3183元,涨幅超6%。
同时,农村与城镇的红军散失人员的月度抚恤补助分别增至3172元与3202元,实现了8%的增长。
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也得到了8%的提升,调整后的标准为每月1900至1990元;带病返乡的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提升6%,至每月770元。
参与过战争的退役人员,包括原8023部队及相关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他们的生活补助上调5%,达到每月895元。
此外,针对那些生活在农村和城镇、无固定职业、在18岁前未享受定期抚恤金且年满60岁的烈士子女(包括平反冤假错案的烈士后代),其生活补助金提高了9%,至每月645元。
而对于60岁以上、未获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他们的补助金也上调8%,至每月54元。这些调整彰显了国家对这些为国奉献群体的深切关怀与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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