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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9日,湖北省荆州市石首市桃花山镇的一处农村福利院中,五保户罗水清独自骑行电动车外出,不幸遭遇车祸。经过多日的救治,罗水清于8月21日在医院宣告不治。这一事件引发了关于福利院责任的讨论。面对质疑,桃花山镇福利院的相关负责人在接受上游新闻采访时表示,尽管他们曾多次劝说罗水清避免单独外出,但由于不能剥夺其自由,罗水清坚持外出,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广东华商(武汉)律师事务所的田庆亮律师指出,罗水清获得五保供养的条件是判断福利院是否承担责任的关键。石首市民政局的局长向涛确认,相关部门正在对此事进行深入调查。
据了解,罗水清,58岁,智力水平低于平均水平,但在生活上能够自我照顾,已在福利院生活超过三十年。早在今年3月,他曾因类似事故受伤,当时福利院被通知到了罗水清的特殊情况,建议限制其单独外出。
然而,8月9日,罗水清再次独自外出,遭遇了交通事故。事故认定书中指出,下午4:20,万某某驾驶电动车未佩戴头盔,超车时与同样未戴头盔的罗水清相撞,导致双方受伤。万某某被判定为主要责任人,罗水清承担次要责任。
罗水清最终不幸离世,他的哥哥罗贤波表达了谅解,但交通案件的处理仍在继续。关于福利院的责任问题,田庆亮律师解释,若罗水清因缺乏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成为五保户,福利院作为监护方,允许他单独外出而未陪同,存在监护疏忽,应承担相应责任。反之,如果罗水清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福利院则无需承担责任。
福利院方面表示,他们已经尽力劝阻,但罗水清坚持每日外出。尽管在3月的事故后,他们提议警方暂扣电动车未果,8月9日罗水清外出时,门卫按照其意愿放行。福利院强调,不能非法限制个人自由。
至于罗水清的具体五保供养资格及民事行为能力,相关负责人未给出明确回答。向涛局长表示,调查结果将决定福利院是否承担责任,并强调会关注弱势群体的权益。
上游新闻记者 牛泰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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