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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10月31日长沙报道(记者刘芳洲、谢樱),当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翔峰一案进行了公开的一审判决。判决结果显示,刘翔峰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受贿罪获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再获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以及因职务侵占罪被判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综合考虑以上罪行,他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累计罚金四十二万元。同案的罗原灯因犯故意伤害罪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十万元。所有被告的非法所得将被追缴并上缴国家。
法庭调查证实,刘翔峰在湘雅二医院任职期间,为了私利,单独或与罗原灯共同夸大病人病情,对六名不符合手术条件的患者进行了不必要的手术,导致五人严重受伤并评定为九级伤残,另一人受轻伤。此外,他利用职务之便,为医药产品引入提供便利,非法收受约66万元的贿赂。他还利用手术职务之便,收取了358万余元的药品回扣,并非法占有了价值193万余元的手术材料,这些材料已依法被没收。
法院认为,鉴于刘翔峰的犯罪行为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极为负面,必须依法严惩。然而,考虑到他有自首、坦白以及主动退缴非法所得等减轻处罚的情节,故作出了上述判决。在审判过程中,法庭确保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家庭成员等见证了宣判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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