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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若商家在提供商品或服务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应按消费者的要求,对其所受损失进行加倍赔偿,赔偿额相当于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两倍。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认定商家存在欺诈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消费者有权主张双倍赔偿:
1. 销售混杂假货,冒充真品或优质品;
2. 通过虚假手段使商品实际重量或数量不足;
3. 声称出售的是正品,实则为“处理品”、“次品”或“等外品”;
4. 使用虚假的特价、清仓、最低价等诱饵进行销售;
5. 通过虚假的商品描述、标准或样品误导消费者;
6. 非以真实商家名称及标识销售商品;
7. 雇佣人员实施误导性销售策略;
8. 进行虚假的现场展示或说明;
9. 在媒体上发布对商品的虚假宣传;
10. 无故占用消费者预付款;
11. 邮购销售中收取款项后不交付商品或不按约定条件交付;
12. 采用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促销手段;
13. 以及其他任何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遭遇商家欺诈时,消费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寻求双倍赔偿:直接与商家协商;申请消费者协会介入调解;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依据与商家的仲裁协议提交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一、首要地,欺诈行为源自欺诈者的故意意图。
欺诈意念意味着欺诈方清楚自己提供的信息不实,且预料或容忍这会导致对方产生误解,他们怀着不诚实的动机行事。通常,这种欺诈的主观意图显而易见,易于确认,但偶尔也会存在辨认难度。
例如,当销售者在推销产品时,即使对所述信息的真实性存疑,仍继续陈述,最终因信息的不真实性误导消费者。在此情况下,销售者应当意识到若信息虚假,将误导消费者,从而可判定其具有欺骗的意图。
二、商场若以折扣促销过期商品,且事先声明“折扣商品不予退换”,一旦消费者发现商品过期并索赔,商场常以公告为由辩护。然而,确保商品质量,包括不过期销售,是商场的基本法律职责,而非仅限于合同约定。
商场不能通过店内告示逃避其法定的销售合格商品的责任。某些商场辩称商品保质期清晰标注,消费者应自行注意,但法律明确禁止销售过期商品,无论食品卫生法还是产品质量法都有严格规定。
因此,商场销售过期商品前应检查,其继续销售即暗示知悉商品状态,若声称不知情,则需承担举证责任。鉴于证明主观意识的法律挑战,销售过期商品的行为可认定为欺诈。
三、进一步,欺诈行为涉及故意传递虚假信息或隐瞒关键事实,促使对方做出错误决策。
这可能包括将低质产品夸大为优质品,或是销售者应告知而故意隐瞒商品的真实状况。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须提供商品的真实信息,避免误导宣传,这意味着经营者有义务真实陈述,违反此义务,即构成欺诈。
四、最终,欺诈完成的关键在于受骗方因误导而错误决策。
这意味着受骗者基于错误信息做出了原本不会做出的选择,这一过程完整确立了欺诈行为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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