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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首则,旨在保障劳动者权益,调谐劳动关系,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劳动制度,推动经济增长与社会进步,本法依据宪法制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论是企业、个体户(统称雇主),还是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均适用此法律。国家机关、公益机构及社团,与之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亦遵循此规定。
劳动者拥有平等就业权、选择职业、薪酬获取、休息休假、劳动保护、技能培训、社会保障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同时,劳动者应尽职尽责,提升技能,遵守安全规范与职业道德。
雇主须依法建立规章制度,确保员工权利与义务得以保障。国家将采取措施,促进就业,发展职业教育,设定劳动标准,平衡收入,完善社保,调和劳动关系,提升生活品质。
国家鼓励参与公益劳动,举办竞赛与创新活动,保护并嘉奖科研与杰出工作者。劳动者依法可加入工会,工会自主维护成员权益。
劳动者可依法律参与管理,与雇主平等协商劳动者权益。国务院劳动部门负责全国劳动事务,地方相应部门管理本区域内劳动事宜。
第二章 促进就业
国家通过经济发展,创造更多就业机会,支持各领域扩大业务,增加就业。政府应促进多样化的就业服务机构,确保就业公平,禁止任何形式的就业歧视。
女性、残疾人、少数民族及退役军人的就业,依特别法律执行。禁止雇佣未满16岁未成年人,特殊情况除外,须确保教育权利。
第三章 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
劳动合同确立双方权利义务,建立劳动关系需签订合同。合同应基于平等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一经签订即具法律效力。
无效合同包括违法或欺诈签订的,无效部分不影响其余条款。合同应书面形式,包含期限、工作内容、保护条件、报酬、纪律等条款。双方可协商其他内容。
合同类型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及以完成特定工作为准。长期员工续签时,如愿签无固定期限合同,雇主应同意。试用期不超过六个月。
双方可约定保密条款,合同到期或满足终止条件自动终止,协商一致也可解除。特定情况下雇主可解约,但需提前通知,并在裁员时优先考虑重新雇用被裁人员。
解除合同时,依法律规定给予补偿。特定情形下,雇主不得随意解雇员工。工会有权介入,支持员工维权。
劳动者提前通知可解除合同,遇强制劳动、薪资不足或试用期内可随时解约。
企业和职工可通过集体合同约定报酬、工作时间等,由工会或职工代表签订,生效需报劳动部门审批。
第四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国家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每日不超过八小时,每周平均不超过四十四小时。计件工作应合理设定标准。保证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特殊行业经批准可采用其他工作休息模式。
法定节假日,雇主应安排员工休假。确保劳动条件和报酬不低于集体合同标准。
自员工被正式接纳起,雇主须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确保在入职后的三十天内,向公共就业服务部门完成用工备案。备案内容需详尽记录雇用方信息、员工个人详情、工作类别、开始工作日期以及合同签订详情等。
此举旨在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就业服务与管理规定》(第28号令)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2006]46号文件)的相关要求,要求雇主在收到求职申请后的十日内决定是否聘用,并对已决定聘用的员工迅速着手办理用工登记。
为了完成用工登记,雇主需准备如下文件提交:
1.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一份,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
3.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4. 签订劳动合同员工的名单,需三份纸质版及电子版(通过U盘提交);
5. 劳动合同及每位员工身份证复印件一套;
6. 用人单位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一份;
7. 新招聘员工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
以上流程和材料准备是确保合法用工、维护劳资双方权益的重要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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