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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hone 5S合约机欠费 被索赔万元赔偿金

2015-06-01 11:29
原创

iPhone 5S合约机欠费 被索赔万元赔偿金

  iPhone 5S合约机

  5月31日消息,据报道,5月22日,市民金某向本报市民援助中心反映,他遇到了一件非常纠结的事,他替人担保一台零话费预存苹果iPhone 5s手机,由于被担保人违约,没有按合同交足24个月话费,售卖手机一方的代理律师给他发了律师函,要他交足所欠话费以及违约金和律师代理费。这样做到底是否合理合法?

  担保人:未及时通报欠费信息

  金某是廿三里街道某村的未婚青年,与湖南籍章某曾是男女朋友关系。

  2014年3月,宾某苹果旗舰店在促销中推出一款免费赠送的苹果5S手机,当时售价约5500元,免费赠送的条件是“使用者每月必须交289元话费,连续使用不得少于24个月,使用者如果不是本地人,要找一位有本地身份证的人担保”。

  章某非常喜欢这款手机,要金某替她担保。因为处在热恋中,金某答应了她的要求,他和章某都在合同上留了电话号码。可是章某连续使用这台手机7个月后,就没有续交话费。此时,章某与金某恋爱关系也终止,并与金某失去了联系。

  今年4月27日,金某收到浙江岱昌律师事务所的诉讼警告函,要求他到律师事务所处理章某违约之事。函中要求金某交11200元钱,除了补交17个月4900元话费以外,还得交3000元违约金和3300元律师代理费。

  金某说,收到律师函后,他曾和父亲去过那家旗舰店和律师事务所,想补交所欠话费,可是旗舰店老板要他们向律师事务所交钱,而律师则要求金某交11200元。

  金某觉得,他作为担保人,补交4900元话费责无旁贷,但是违约金和律师代理费不该由他负担,因为通讯商和旗舰店都没有及时通报被担保人欠交话费的信息,且当时的合同是店家格式条款合同,有霸王条款之嫌。

  最后,金某拒绝补交这笔上万元的款。

  旗舰店:担保人理应承担责任

  旗舰店老板张先生说,客户欠费催交工作由通讯商发短信提醒。通讯商的一名工作人员承认,欠费后,他们曾多次给客户发送提示短信,但由于系统原因,没有发短信提醒担保人。

  旗舰店和通讯商都认为,既然已经签过合同,在找不到客户的情况下,担保人理所当然应承担起担保责任。合同上已经明确了这一点,没有必要给他提醒。

  张老板对记者说:“在我代理销售的3000多台手机中,类似金某这样的案例有10起左右,约占手机总数的3%;客户直接违约的有200多起,约占手机总数的7%。每只手机月消费289元×24个月=6936元,200名客户违约,按每台手机5000元计算,我的损失在百万元以上。”


  张老板说,面对这么大一笔损失,他很无奈,只好委托律师维权。

  该旗舰店代理律师蒋律师表示,在旗舰店违约的当事人或担保人接到诉讼警告函后,主动前去处理的,律师事务所将免掉50%律师代理费。

  市场监管局:格式条款合同无需备案

  针对金某提出的旗舰店所使用的格式条款合同是否存在“霸王条款”的嫌疑,5月25日,记者带着旗舰店的合同样本来到了市场监管局市场规范监管科办公室

  市场规范监管科相关人员表示,根据省政府统一改革方案,市政府在2013年6月25日下发了市政发【2013】39号文件,宣布格式条款合同暂停备案,意思就是要合同自治、自律;“霸王条款”在法学界一直存在争议,双方如果在自愿前提下签署合同,双方签字摁手印后产生法律效力;合同双方一旦产生矛盾,在双方自愿前提下,市场监管部门可进行调解。如有一方不愿意调解,想走司法途径解决问题,就应以司法认定为准。当事人可向辖区市场监管所或分局申请调解合同纠纷。

  工作人员提醒,合同双方尤其是签约的一方,一定要将表达己方意愿的条款正确表达进去。

  律师观点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对金某与旗舰店的纠纷提出了看法。

  本案存在多方面的争议:其一,合同性质到底是买卖合同还是附条件赠与合同?其二,相关条款是否属于霸王条款?其三,依照合同第四条约定:“甲方(客户)停机2个月仍未缴纳欠费的,乙方( 旗舰店)有权将手机销号”,即乙方是可以采取防止损失扩大手段的,若乙方未采取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应由谁负责?其四,合同约定,即便甲方在24个月合同期内提前终止合同,乙方仍应交足24个月6936元最低消费款,这其中已经带有违约惩罚性质,且总额已超过机身价格。在此前提下,又规定还要承担3000元违约金,这是否存在违约金过高而违反公平原则?其五,担保人的责任与甲方的责任在法律上有所区别,本案当事人之间设定的是保证担保,且无明确期限约定,所以按相关法律规定,担保人的义务期限是6个月,那么乙方要金某承担担保责任是否含有超出6个月的内容?其六,从乙方行为来看,是一种促销行为,故甲方的购买( 或受赠)即已表明促销目的的实现。但在促销过程中,乙方以格式条款使自己居于包赢不亏的地位,这种无需支出的促销是否构成对同行的不正当竞争?是否应当作为认定相关条款属于霸王条款的事实基础?

  他认为,理需经争辩而明。由于双方各执己见,且各自观点都有一定的说服力,所以需要在法庭上各自畅开言路辩论之后,再由法庭居中作出裁决。换言之,许多民事争议的是非曲直很明确,但有的却不那么明确。后一类争议就需借助诉讼功能来判明是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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