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从事侵权行为的主体并非百度公司,而系使用百度公司提供的网络贴吧服务平台的网络用户,故百度公司并非造成蔡继明的人格权益损害的直接侵权人。其次,百度公司不属于明知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蔡继明民事权益而未尽到相应注意义务的情形。百度公司在接到蔡继明有效通知后采取了及时必要措施防止网络用户侵权行为扩大,其行为不存在过错,其行为不构成对蔡继明上述人格权益的侵犯,亦无需对网络用户侵害蔡继明相关人格权益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因此,法院没有支持蔡继明要求百度公司删除贴吧中侵犯其姓名、名誉、肖像和隐私权以及人身侮辱、威胁的言论的诉讼请求。
就蔡继明要求关闭百度贴吧中的“蔡继明贴吧”,法院认为,“蔡继明吧”只是公众舆论对公众人物和公众事件发表言论的渠道,以“蔡继明”命名吧名只是指代舆论关注的焦点,其本身并无侵害其姓名权的故意,故对该部分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
对于蔡继明要求百度公司提供在“蔡继明吧”上对其进行谩骂、侮辱及语言威胁的网络用户信息,法院认为,百度公司基于善良管理人的诚信义务,应在网络技术力所能及范围内,向蔡继明披露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网络用户信息,以维护其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信息知情权。最后,法院判决百度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蔡继明披露在百度贴吧内的“蔡继明吧”中所有谩骂、侮辱及语言威胁蔡继明的网络用户信息,并驳回蔡继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今天上午,原告蔡继明并未出庭,其律师李小波表示肯定要上诉,坚持原来的诉讼主张,但她并未表示是否对侵权的网络用户进行起诉。被告百度公司代理人没有表示任何看法。
海淀法院民一庭法官屹是该案的审判长,他告诉记者,这起案件虽然是在《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前受理的,但在审理中参考了《侵权责任法》的法条。法官提到了网络上曾轰动一时的“天价烟局长”等网民揭发的事件,认为网络言论是舆论监督的一个重要渠道,从保护社会利益出发,不应对网络言论采取过于严格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