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国西北游,出发在兰州”概念逐渐深入人心,兰州汽车赁生意越发火爆。但市场发展过程中,一些问题也逐渐暴露了出来,其中,赁公司车辆使用临时号牌的问题尤其突出。
“临牌”增加客风险
如果稍加留意,就不难发现,最近在省内各热门景点,冒出许多贴有“川字头”或“苏字头”临时号牌的车辆。
据记者了解,这些贴有临时号牌的车辆,自今年6月以来集中出现,起初大多是四川临时牌照,近期多为江苏临时牌照。在中川机场一家名为“一嗨车”的车门店,记者看到,门口停放的20多辆车中,有六七辆贴着临时牌照,且均为月底过期。
当记者询问工作人员,如果在车过程中,临时牌照过期了怎么办?对方表示,“一般不会出现这种情况,就算出现,公司方面也一定有办法解决,比如换车等等”。然而记者在其官方网站了解到,目前“一嗨”在甘肃只设有兰州门店,如果消费者开车去了较远的地方,临时牌照过期后,是很难找到门店换车的,只能面临被处罚扣分的问题。
这并非危言耸听,此前曾有媒体报道称,有上海消费者从“一嗨”车公司来一辆车,没有留意这辆车仅有一张临时牌照,上了路遇到交警检查,才发现“临牌”是过期的。无奈这位消费者驾照的12分被尽数扣完,只能重新参加驾照考试。
据记者调查,兰州“一嗨车”机场门店大多数车辆没有挂牌,近期使用的外地“临牌”以苏牌为主。尽管该门店员工一再强调,“临牌”不会出现问题,但是站在客户角度考虑,“临牌”会有很多问题存在,首先是“临牌”的真实性,如果“临牌”是假的,那么会对用车造成很大影响,严重者可能会面临扣车耽误行程。
同时,“临牌”在保险以及违章方面也难以把控,没有正式牌照的车辆保险是否齐全是重大问题,如果发生交通事故会带来很大麻烦,这既不能保证用车安全,更不能保证客户的用车感受。
违规入市动力何在
临时车牌也叫临时行驶车号牌,是新购车辆在没有正式落户前,由公安车管部门发放的临时车辆行驶证明,有效期一般不会超过三十天。“临牌”到期如果不办理正式牌照,上路后会面临暂扣车辆、罚款200元、扣12分的处罚。
那么,拥有临时号牌的车辆能否进入赁市场呢?
专家表示,严格来说投放到赁市场的车辆属于营运车辆,“临牌”车辆不具备营运资质,车公司将其投入赁市场,性质便属“黑车”,违规严重。
尽管违规,但类似现象在车市场仍普遍存在。即便像“一嗨”这样已经具有一定行业声誉和品牌知名度的企业,其违规行为在全国各地也屡见不鲜,甚至因此受到过上海有关部门的经济处罚。
赁公司借助“临牌”进入市场,其中又有何玄机呢?
对此,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向记者表示,使用“临牌”可以逃避监管,因为运管部门无法对“临牌”车辆核发放营运证,也无法对其监管。
“营运”两字对企业而言,是提高了安全成本,而对消费者,则得到了更多保障。业内人士介绍说,以普通轿车为例,“营运”车辆的强制报废年限为15年,比私家车无报废年限的规定严格许多,最直接的影响便是此类车辆在二手车市场的交易价格将大打折扣,间接提高了企业成本。
此外,“营运”车辆新车5年内须每年检验,此后每6个月检验一次,而普通私家车新车前6年免检,此后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以后才每6个月检验1次。另外,“营运”车辆的保险费用一般都在同型号非营运车辆的两倍以上,甚至更高。
正是基于降低成本这一考虑,一些车公司不惜违规将无营运资质的“临牌”车辆投入赁市场。
有专业机构预计,到2018年,我国汽车租赁市场总规模可达650亿元。市场如此巨大,目前却受到诸如“临牌”违规入市等乱象困扰,为什么在这里法律监管的力量显得如此苍白无力呢?
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主任曹建民表示,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我国汽车租赁行业现在还是一个没有专门法律法规约束的行业。“目前各地的做法,多是参照出租车的管理方式来管理租车业务。但由于两者之间在某些方面存在着较大差异,导致租车领域中的一些问题,在出租车管理规范中找不到参照。”
据悉,早在1998年,国家就出台《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明确交通主管部门是汽车租赁行业的管理部门,各地交通主管部门对汽车租赁实施行业管理。《规定》还要求经营汽车租赁企业必须具备几个技术经济条件:配备自有汽车不少于20辆,价值不低于200万元,租赁汽车应是新车或达到一级技术等级的在用车,并具有齐全有效的车辆行驶证件等。
不过在2004年《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原本主管汽车租赁行业的运管部门没有了此项行政管理权。2007年底,《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也被正式废除,就此,汽车租赁行业成了没有专门法律法规约束的行业。
由于行业门槛低,业务手续简单,在我国汽车租赁行业,诸如“临时牌照”入市营运等已成为行业内公开的秘密。以“一嗨”为例,在厦门、上海、无锡等地,就有租客反应其有大量临时牌照车辆供人租赁。
不仅如此,租车市场还存在诸如收费不透明、车况认定不统一、出险理赔纠纷多等其他乱象。没有专门用于规范租车市场的法规或条例,正是出现种种不规范现象的主要原因。
对此,有业内人士建议,一方面,由地方交通安全部门主导的“准入”制度需要进一步推行;另一方面,管理部门应出台更专业、更通用的规范与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