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因认为苹果公司的iPhone6和iPhone6 Plus两款手机侵犯了自己的专利权,深圳市佰利营销服务有限公司(下称佰利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局请求责令苹果公司和中复公司停售。北京知识产权局审理后认定,苹果公司iPhone6和iPhone6 Plus的外观设计侵犯了佰利公司的专利权,并责令苹果公司停止销售。后苹果公司和中复公司不服,将北京知识产权局起诉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昨天该案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
佰利公司提出,该公司是专利号为ZL201430009113.9、名称为“手机(100C)”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
佰利公司认为,中复公司下属门店许诺销售和销售的iPhone 6和iPhone 6 Plus两款手机的外观设计侵犯了自己所享有的权利,请求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责令苹果公司和中复公司停止上述许诺销售和销售行为。
今年5月10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依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审理后,作出一份《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书》,责令苹果公司停止销售、中复公司停止许诺销售和销售被控侵权产品。
苹果公司和中复公司均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依法撤销被诉决定,同时宣告被控侵权产品iPhone6、iPhone6 Plus两款手机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外观是否侵犯专利成焦点
昨天上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据北京青年报记者了解,本案合议庭审判长由知产法院院长宿迟担任,合议庭的两位陪审员清华大学老师崔国斌、人民大学老师姚欢庆均是知识产权法领域的知名专家。
苹果公司认为,佰利公司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提出请求时并没有申请追加苹果公司,产权局就直接追加苹果为共同被请求人,违反了相应的法律程序。北京知识产权局表示,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作出了本案的被诉决定。该决定程序上合法,认定事实正确。
本案中,苹果手机外观是否侵犯专利成为焦点之一。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认为,经过比对,iPhone6系列产品与涉案的手机(100C)虽存在一系列的差别,但“home”键设计、侧面按键的形状和布局、扬声器孔和耳机插孔的排列方式等五个区别属于功能性设计,而从正面到背面的过渡设计的区别则属于一般消费者难以注意到的微小差异,应当认定两者之间没有显著区别。
对此,苹果公司认为,iPhone系列产品与手机(100C)存在众多显著区别,产权局认定的“home”键设计等5个区别特征并不是功能性设计,从外形上看,iPhone6和iPhone6 Plus从正面到侧面的弧度两边是对称的,佰利公司的手机(100C)是不对称的,差异非常明显。本案没有当庭宣判。
iPhone6上市两月前佰利获专利
北青报记者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发现,佰利100C手机申请的专利为“外观设计”, 申请时间是2014年1月13日,申请人是深圳市佰利营销服务有限公司,专利的发明人是徐国祥。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显示,佰利100C手机外观设计产品用于移动通讯,设计要点在于产品的形状。
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设备认证中心网站上,北青报记者根据佰利100C的许可证编号查询到,这部手机的名称是“TD-SCDMA/GSM双模数字移动电话机”。根据工信部网站上的照片,北青报记者发现,这部黑色手机在正面摄像头、传感器和听筒的排布方式、底部按键、背部摄像、颜色等方面跟iPhone 6存在较为明显的差异。
公开资料显示,佰利100C在iPhone6上市前两个月获得外观专利,iPhone6上市后佰利便发起外观侵权申诉,苹果公司曾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佰利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但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了苹果请求。